“书·法”系列之国旗法、国徽法

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2020年7月11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国旗、国歌、国徽是宪法确定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提升尊重和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法规之后,法制日报社联合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笔端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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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国旗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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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 四川真宝堂书画艺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家上


国旗法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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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旗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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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书画专业委员会主席 中国民族书画院副院长 王少跃


国旗法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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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旗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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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监督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中国西部画院副秘书长 韩国强


国旗法第九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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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旗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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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  罗殿龙


国旗法第十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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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旗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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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画家联谊会理事 警官书画院院长 曹长发


国旗法第十六条 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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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旗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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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理事 丁子同


国旗法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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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旗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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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北京云泽堂书院院长  薛镛


国旗法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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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旗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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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委员会职业道德工作部委员 全国公安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方玉杰


国旗法第二十一条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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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徽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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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解放军美术书法研究院艺术委员会委员  柴岩柏


国徽法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宪法宣誓场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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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徽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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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邹善卿


国徽法第十一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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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徽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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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北京宏宝堂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茂全(淳一)


国徽法第十六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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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国徽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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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中国爱国拥军书画院副秘书长 卿建中


国徽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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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宋胜男 朱晔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