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国旗法第三条
作者: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 四川真宝堂书画艺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家上
国旗法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作品:国旗法第八条
作者: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书画专业委员会主席 中国民族书画院副院长 王少跃
国旗法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作品:国旗法第九条
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监督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中国西部画院副秘书长 韩国强
国旗法第九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作品:国旗法第十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 罗殿龙
国旗法第十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作品:国旗法第十六条
作者:中国书画家联谊会理事 警官书画院院长 曹长发
国旗法第十六条 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作品:国旗法第十七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理事 丁子同
国旗法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作品:国旗法第二十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北京云泽堂书院院长 薛镛
国旗法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作品:国旗法第二十一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委员会职业道德工作部委员 全国公安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方玉杰
国旗法第二十一条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作品:国徽法第五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解放军美术书法研究院艺术委员会委员 柴岩柏
国徽法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宪法宣誓场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作品:国徽法第十一条
作者: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邹善卿
国徽法第十一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作品:国徽法第十六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北京宏宝堂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茂全(淳一)
国徽法第十六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作品:国徽法第十七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中国爱国拥军书画院副秘书长 卿建中
国徽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编辑|宋胜男 朱晔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