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某某科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光刻机的提问,被法院认定构成误导性陈述。
02该公司被判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秘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法院认为,案涉互动易回复不准确、不完整,容易引发理解上的歧义,且公司具有“蹭热度”的主观意图。
04此外,另有部分投资者于2023年9月15日买入案涉股票,法院对此部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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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蹭热度”,在信息披露平台答复提问时故意制造歧义,让投资者误以为该公司已实现芯片光刻机的制造和销售,该案成为证券监管部门查处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法第一案。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资本市场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该案案情。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据此判决该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答提及“光刻机”,公司被罚投资者起诉
2023年9月14日中午,某科技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设的互动易平台回复用户提出的“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您好,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
该回复发布后,该公司股票于当日下午开盘后短期内冲击涨停板,并以上涨20%涨停收盘。
15日盘前,科技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此发出的关注函。2023年10月,该公司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同日发布《回复公告》。当年12月,江苏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技公司发布的涉案互动易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蒋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蒋某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对科技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对该公司、蒋某作出处分决定。
李某据此起诉科技公司,主张该公司的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蒋某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蒋某则辩称,该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的相关回复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法院:构成误导性陈述公司赔偿,董秘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案涉互动易回复不准确、不完整,容易引发理解上的歧义。该回复前一句“光刻机”系指用于微纳光学领域的直写式光刻机,后一句“光刻机”则是用于芯片加工领域的芯片光刻机,该表述方式极易使人误以为前一句所指“光刻机”亦为“芯片光刻机”。
第二,科技公司具有“蹭热度”的主观意图。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蒋某在与同事微信聊天时发出“光刻机发飙了”“现在就炒概念”等信息,表明其明确知晓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光刻机”为热点话题。而在案涉互动易回复发布前,该公司证券部草拟的回复中对其直写式光刻机简称为“光刻设备”,且指明了主要在科研光刻设备领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第三,从案涉互动易回复发布后互动易平台用户对该公司的提问可见,不少投资者误以为该公司已经实现芯片加工领域的芯片光刻机的制造和销售,案涉互动易回复已经实际误导了部分投资者。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互动易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并据此判决某科技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蒋某就该损失与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警示:并非年报虚假陈述,亦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是证券监管部门查处的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法第一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
据介绍,与上市公司在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实施虚假陈述不同,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上市公司利用自愿信息披露平台从事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法院依法认定上市公司及该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人员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力震慑此类虚假陈述行为,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另有部分投资者于2023年9月15日买入案涉股票。法院认为,该误导性陈述行为发布当日即14日下午引发证券市场强烈反应,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当晚即对此广泛报道并对该误导性陈述公开予以揭露,结合公开交易市场的反应,法院认定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为15日。因此,法院对该部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