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堆龙德庆区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堆龙德庆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公布2024年部分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1:2024年3月1日,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夜间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4名员工未穿防静电鞋从事加油作业,加油站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该加油站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20000.00(贰万元整),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处4000.00(肆仟元整),合并处24000.00(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4年4月25日,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两家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以上两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处11000.00(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4年9月25日,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堆龙德庆区某加油站4名加油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在从事加油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30000.00元(叁万圆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合并处41000.00元(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24年10月8日,堆龙德庆区第一轮安全生产巡查组在巡查某食品有限公司时发现企业无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将有关情况转应急管理局办理。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制定2024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该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2100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2024年10月17日,堆龙德庆区第一轮安全生产巡查组在巡查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线2#外加剂库有一名公司外包人员正在清罐作业,罐体内清罐属于有限空间但未按照有限空间管理,将有关情况转应急管理局办理。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复核时,发现2#线2#外加剂库及周边外加剂库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同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混乱,现场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不齐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项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二)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30000.00元(叁万圆整),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处3000元(叁仟元整),合并处33000.00(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提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主导作用,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加大内部安全自查自纠力度,努力消除各类隐患。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提高单位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主审:拉巴曲珍
编审:次仁昂南

编辑:格桑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