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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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 202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对下列7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宣布失效,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构制造业竞争优势打造产业名城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字〔2021〕26号)。


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工作二十条措施(暂行)的通知》(景府办字〔2020〕5号)。


三、“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左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发〔2019〕5号)。


四、《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18〕67号)。


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景德镇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17〕195号)。


六、《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映山红行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字〔2018〕58号)。


七、《景德镇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29号)。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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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昕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