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 权威发布

 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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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0020: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


2、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3、10060: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500元;


4、10100: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5、10630:拖拉机载人的,罚款100元;


6、10871(10870):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罚款500元;


7、11181: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8、11190: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9、13590: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10、13660: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500元;


11、1373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


12、16100:在驾驶证再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600元;


13、16101: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罚款1000元;


14、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15、190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16、1902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17、19030: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18、50390: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


19、57010: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5000元;


20、57040: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5000元,收缴非法牌证;


21、6017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200元;


22、60320: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追究刑事责任;


23、6035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


24、603D0: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5、1004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以上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