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行人,谁为事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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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外卖小哥在配送途中撞伤行人张某,造成张某九级和十级伤残。

2.配送平台为外卖小哥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成为焦点。

3.保险公司抗辩称,周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餐饮公司应承担法定替代责任。

4.然而,昆明中院认为,财保公司应在承保的2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5.最终,昆明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459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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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平台或外卖小哥的用人单位为骑手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当外卖小哥在配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用人单位可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呢?近日,昆明中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有未予赔偿部分,再由用人单位对第三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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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伤行人,一审判餐饮公司赔偿
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ELM”“FNPS”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授权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乙方)签订《FNPS代理合作协议》,即甲方授权乙方使用“FNPS”系列产品在昆明市内经营“FNPS”业务等,周某在餐饮公司送外卖。
2018年9月10日,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周某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投保了配送人员意外保险。保险期间内,外卖小哥周某骑电动车送餐过程中,碰撞到行人张某致其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这次事故由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张某被送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产生医疗费100282.56元。
2018年12月1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右髋关节功能丧失55.9%,鉴定为九级伤残;右侧第4、5、6、7前肋及左侧第2、3前肋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需要20000元。
于是,伤者张某将骑车的周某、餐饮公司及财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餐饮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34599.8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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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餐饮公司能否要求财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餐饮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首先,就财保公司所承保的保险性质。周某作为被保险人与财保公司建立了《ELM加盟商配送人员意外险》的保险合同,在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项目中包含“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按照保险协议的约定,“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配送服务过程中、上下班期间、接受平台培训期间,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合理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故双方所建立的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商业三者险。
其次,就财保公司的诉讼地位。虽然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是本案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可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调整规制。在财保公司所承保的保险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基础上,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张某要求将财保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后,就财保公司应否直接向张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且财保公司所承保的保险属于商业三者险,所以,财保公司应对周某在履行配送餐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张某身体受损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至于财保公司提出因被保险人周某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由于周某是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只是因为其与餐饮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张某身体受损,餐饮公司承担法定替代责任而直接向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餐饮公司基于替代责任向张某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结果,并非是对周某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
所以,对于周某应向张某承担的70%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首先由财保公司在承保的“配送人员意外险”中的2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向张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餐饮公司予以赔偿。财保公司提出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赔偿权利人的张某在一审诉求中亦有该项主张,应予以支持。
于是,昆明中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盘龙法院的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4599.85元。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何晓宇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猫恩泊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