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陕西商洛:朋友圈“发文”莫任性,恶意侵权需担责

民主与法制网讯(□刘文瑞 通讯员赵凡)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泄不满情绪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小花(化名)通过微信小程序在小美(化名)经营的蛋糕店预定了蛋糕及甜品并要求配送到家。因蛋糕先后两次配送到小花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倾倒、损坏,小花经与平台和小美沟通分别获得平台退款和小美的赔偿。事后小美心生不满,便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小花的行为进行谩骂、诋毁并附有视频、截图。小花认为,小美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小美删除朋友圈涉及自己言论的内容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小花的微信动态,并附有小花微信账号的图片、视频,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小花,小美与小花存在共同微信好友且数量较多,小美发表的朋友圈内容可被小花的较多微信好友直接看到,对小花的名誉造成直接影响,该行为已明显侵害小花的名誉权。故判令小美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对小花的诋毁内容,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花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产生不满情绪,可通过朋友圈发泄情绪但不应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以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不得使用侮辱性或攻击性的语言。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他人权益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规定,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发泄情绪所采用的词语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朋友圈发文须谨慎,切莫图一时之快宣泄不当,得“一生之悔”,希望大家发扬网络文明新风,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