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陈妍)近日,福州市一名男子和两个姑姑各方拿着一份遗嘱对簿公堂,认为应该由自己继承老人留下的房产。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应该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没有引用“数份遗嘱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并作出法律释明。 原告的爷爷奶奶生育一男二女。原告幼时父母离异,父亲另娶。爷爷奶奶在2005年时一起办理了遗嘱公证,表示在百年之后,二人共有的房产由孙子(原告)继承,但没有告知孙子。2009年爷爷过世,2012年奶奶另行自书遗嘱,将上述房产属于她的份额归两个女儿(被告)和孙子(原告)共有。 2022年奶奶过世,原告及两个姑姑持自书遗嘱欲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却被公证处告知两位老人于13年前就该房产办理了公证遗嘱。原告认为该房产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由自己单独继承,但两位姑姑认为自己有母亲生前重新书写的遗嘱,也有权继承。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和解,被告同意按照公证遗嘱的意愿处理继承纠纷,案件得以和平解决。法官说法:本案是典型的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了多份遗嘱,但在《民法典》实施后死亡的情形。那么,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究竟哪份有效?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数份遗嘱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则改变了原《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立遗嘱人能够自主决定的是立遗嘱,是基于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的。而立遗嘱人对死亡是无法控制的,也很可能在死亡前就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根据新法的规定调整遗嘱。因此,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判定遗嘱的效力能够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该案原则上应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判定,即适用原《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以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