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办的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
(第二十六场)
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药品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专场
在海口举行
发布会现场。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李昊 摄
发布会上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管理局局长贾宁介绍
12月25日
省政府印发了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药品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
政策明确,对在乐城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特许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货值150万元的辅助人工耳蜗植入机械臂及机械手为例,“零关税”政策下,单件可减免约19.5万元。以特许进口药品、产品货值约5万元的一款治疗糖尿病的药物为例,“零关税”政策下单瓶药可减免近6000元。
《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
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实施相关细则
👇
一是明确了享惠主体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包括范围:一类是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另一类是在乐城使用的特许药品、特许医疗器械。
三是明确享惠主体资格认定、处置流程。
四是明确“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认定程序及使用的认定标准。“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仅限于享惠主体在乐城先行区内自用或享惠主体的患者在乐城先行区内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患者在乐城先行区内使用“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是指患者在乐城先行区内打开最小包装并有试用(使用)、安装、植入、佩戴等行为,即视为在乐城先行区内使用完毕。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处置“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由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暂停其使用“零关税”药品、医疗器械,暂停期限自作出暂停决定之日起3个月,并报送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生违规行为的患者,由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将患者纳入信用管理,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