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女教师强奸男童被判二十五年:应一视同仁加强对未成年男女的保护丨快评

近日,美国一起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引发关注。田纳西州科文顿郡查尔吉尔学院的小学女教师阿莉萨·麦科蒙因性侵多名未成年学生、与12岁男生发生关系并怀孕,于2024年12月20日被判处25年监禁,且不得假释。据福克斯新闻台报道,受害少年的年龄在12岁到17岁之间,共有多达21人受害,其中一些是她的学生。案情细节也堪称发指:现年38岁的麦科蒙多次以“到家中玩游戏”的方式性侵未成年学生,还在2019年时强奸了12岁的男童并怀孕产子,2023年该男生报警之后才东窗事发。

麦科蒙的犯罪“周期”长达数年,且在2023年被捕之后的保释期内仍然不收手,继续以新手机号码联系已经十六岁的男生并威胁称“你会后悔”。她也因违反保释条例而再度入狱,如今的“监禁25年且不得假释”的判决,也让受害男童的母亲感慨正义终于到来,“你将在地狱里燃烧”。

首先,本案的加害者身份显示,学校看似是呵护孩子成长的乐园,却也容易变成恶魔肆虐的领地。原因无他,恋童癖会天然地被未成年人扎堆的地方“吸引”,主动地让自己从事教师、保姆这类容易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根据《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恋童癖有以下几个特征:对小于13周岁的儿童产生性幻想、性欲望和性冲动且至少持续六个月;年满16周岁且比对象儿童至少大5岁。在美国的这起案件里,麦科蒙正是利用职务之便,对尚在青春懵懂期的男童实施了猥亵与强奸的罪行。诚如受害男生家长的控诉,“我曾视你为家人,敞开家门欢迎你。你却利用这份信任伤害我和我的孩子。”

麦科蒙本已婚育还有两个孩子,但还是像受害者的母亲控诉的那样,“一看到孩子就兴奋不已,真是精神变态,简直病态。”事实证明,教师职业与恋童癖出现了某种“双向奔赴”。在欧美爆出的强奸猥亵儿童案件里,最广为人知的加害群体还有教堂里的神父。鉴于此,有必要加强对教师这一职业的入职筛查与背景调查,建立并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将那些心怀不轨的恶魔拦在校园的高墙之外。

其次,本案揭示了“强奸未成年人”这一议题的严肃性与严重性。欧美均将“强奸未成年人”视为零容忍的刑事犯罪,且在立法与司法上严惩不贷。以本案发生的美国田纳西州而言,州法典规定强奸5到12岁的儿童属于一级重罪(Class A Felony),最高将面临终身监禁乃至死刑的刑罚。

这一立法原则在于区分普通强奸与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成年人之间的普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同意原则,一方不同意就是违背其意志而构成强奸罪。而对未成年人而言,只要未达到最低性同意年龄的话,无论是否出于“自愿”均被视为“法定强奸”,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极易被成年人以种种方式诱骗发生性关系。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定强奸罪,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个别州规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的豁免除外,但这仅适用于发生关系的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均为自愿、年龄差距不大的情况。如果一方年龄与另一方的年龄差距在四年或五年以上(各州不同)、且年龄小的一方未达到法定性同意年龄的话,那么无论是否所谓“自愿”都会被视为法定强奸。此外本案也显示,美国低于性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不分男女,均在法定强奸罪的保护范围之内。

明乎此可知,强奸未成年人不分男女,未成年男性同样也会是受害者。而在国内,“法定强奸罪”的保护范围却未能一体适用于未成年男性。然而在学校里,成人教师对未成年男性的强奸,恐怕是大概率属于受害者尚未达到性同意年龄,而加害者又有年龄、体力、心智等多重优势的情况。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受害人只能是女性,违背意愿、未得到性同意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则没有任何“性同意权”,只要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但若是性别互换、出现美国这起案件里“未成年男性遭遇强奸”的案情的话,那么至多只能依照猥亵儿童罪处罚。而一旦未成年男性已满十四岁而遭遇强奸的话,甚至还无法以强奸罪或猥亵罪论处。

因此,美国的这起案件也足以启发立法者,有必要推动立法扩大法定强奸罪的保护范围,让未成年男性像未成年女性一样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2024年2月的“上海徐汇中学女教师出轨16岁男生”事件中,当事女教师的行为已经迹近于诱奸未成年男性,但仅仅因为现行法律的法定强奸罪不能保护十六岁的男生,所以女教师并不构成强奸罪,这恐怕未尽合理。

总之,美国的这起案件也再次启示,国内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仍需多管齐下,补足短板,防微杜渐,还给孩子们一片安全开阔的成长天地。除了加强教师等职业的入职筛查与背景调查之外,在立法上也应一视同仁,加强法定强奸罪的威慑力度,不仅保护女童,也保护男童一样不受奸宄之徒的侵害。

王兢

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