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南京段海轮安全航行事项的告知书
江苏海事
2024-12-31 1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官方账号
长江南京段
海轮
安全航行事项
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航运公司和船舶驾引人员:
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和《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对长江南京段海轮安全航行事项告知如下:
一、海轮进入长江南京段前,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操舵系统(包括应急舵)等
关键航行设施设备
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
良好状态
。
二、海轮在长江南京段航行,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和
正规了望
,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三、海轮在长江南京段航行应保持
两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
,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保持一部VHF在VTS工作频道(南京长江大桥以上CH11,南京长江大桥以下CH10)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VTS中心的指令。
四、海轮在任何时候均应以
安全航速
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五、海轮驶
经板桥汽渡水域、南京大胜关高铁桥水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水域、南京江心洲长江大桥水域、宁浦客渡水域、南京长江大桥水域、燕八客渡水域、南京八卦洲长江大桥(南、北汊)水域、南京上坝夹江公路大桥水域、南京栖霞山长江大桥水域、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时,须派
专人了头,备锚航行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海轮应当全程备锚航行。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在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
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六、海轮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
应急预案
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海轮在长江南京段航行时应当使用硫含量
不超过0.10%m/m的燃油
。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或《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表》供海事管理机构核查,并随船备查。
八、其他安全航行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南京海事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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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南京海事
图文|
姚诚钰 王叱
编辑|冯雨卉
审核|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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