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一人被判无期:为什么杀人不偿命?

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一人被判无期:为什么杀人不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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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有朋友问,不是常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吗为啥本案杀人,而且这么严重,不判死刑呢?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

故意杀人案件是否判处死刑,要看刑法规定和案件事实,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先,刑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不判死刑,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所以,本案三个被告作案时都十三岁,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其次,杀人案件事实千差万别,也不应该所有案件都做出同样处罚。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杀人和方法平和的杀人、主观卑劣的杀人和出于义愤的杀人、有既遂的杀人和未遂的杀人,也有预备杀人和杀人中止,都应该有所区别。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故意杀人判死刑,也有的判缓刑,也有极少数免于刑罚处罚的案例。

本案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主观卑劣,所以法院作出无期徒刑判决。

再次,共同犯罪杀人案件中各个被告人作用有大小,也不能都判死刑。

共同犯罪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从犯比照主犯从轻,胁从犯更轻。

即使是主犯,作用也有大小,不会有一样刑期,不会都判处最高刑罚。

比如本案,张某某、李某都是主犯,马某是从犯,但是张某某作用更大,所以判无期徒刑,李某作用小于张,所以判刑十二年,马某是从犯,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刑罚适当,对张某某、李某依法判处重刑,表明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姑息迁就。也敬告其他未成年人,犯错要纠正,犯罪要坐牢,严重犯罪判处最重刑罚。

对马某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也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

故意杀人是性质严重的犯罪,首选刑期就是死刑,大多数故意杀人犯罪会被判死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杀人偿命”,确实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