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条例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六:

组织、参加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

《条例》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组织、参加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丧失共产党员的信念和立场,策划、指挥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的党员不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干涉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引发信教群众不满,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党员不了解宗教事务,干涉宗教团体正常教务活动;有的党员工作缺乏调查研究,侵害寺观教堂合法的财产权益等,引发宗教团体的抗议,造成不良影响。

【执纪者说】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作贡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持续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会给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带来危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宗教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党员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应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如某单位党员违规参与宗教活动,并在“讲经、说法”等宗教活动中,批评党的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造成恶劣影响,该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要把宣传无神论与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区别开来。共产党员在适当场合,采取适当方式向公民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能被视为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但是如果采取非法手段,强迫信教者放弃宗教信仰,则属于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应以违纪行为论处。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七:

信仰宗教、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

《条例》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信仰宗教、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背弃理想信念,接受宗教仪规受戒、持戒或经常性参与宗教讲经、弥撒、朝觐等活动,成为宗教信徒,背叛了马克思主义,背叛了共产主义事业;有的党员违纪违法后,不向组织坦白,每日胆战心惊,为寻求心灵慰藉,投入宗教门下;有的党员,利用宗教活动,煽动信教群众抵制党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执纪者说】

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这是共产党员的铁规矩、硬杠杠。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之一,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已经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予以除名。而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危害十分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某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从收听佛教音乐到居家禅修,最后信奉佛教,放弃了共产党员必须坚持的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立场,丧失了理想信念,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最终被开除党籍。

我国少数民族较多,各民族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有的风俗习惯和宗教形式有相似之处,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个人信教行为与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习惯活动区分开来,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不能认定为宗教活动,党员参加这些活动,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信仰宗教,要结合民族风俗习惯妥善处理。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八:

组织、利用、参加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 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行为

《条例》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问题表现】

组织、利用、参加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自恃本宗族在当地人多势大,积极充当宗族利益代言人,抗拒国家政策实施,非法阻止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有的党员利用宗族势力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干预村集体事务,妨害基层党组织正常工作秩序;有的党员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后,依靠宗族势力的“庇护”,企图逃避组织查处。

【执纪者说】

全体党员要时刻铭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不仅要积极履行党员义务,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导家人、家族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破坏干群关系,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党员要与此类行为划清界限,并与之作坚决斗争。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系到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必须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参加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有一定相似之处,都具有对抗党和政府,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目的,两者的区别是:一是前者主要是采取软对抗的方式,后者则是强调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二是前者主要表现为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后者主要表现为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九:

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 反党、反政府言论及帮助行为

《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及帮助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以所谓的“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有的党员违纪违法后,为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有的党员为谋私利,或者为了迎合境外敌对势力,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败坏党和国家的形象;有的党员立场错误、是非不分,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提供经济资助、信息支持等。

【执纪者说】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精神源泉。党员任何时候都要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时候都不能背叛党、背叛祖国、背叛人民。一些境外敌对势力,以民族、宗教、人权等为借口,打着庇护“政治避难者”的旗号,充当境内一些叛党叛国人员的“庇护伞”,明里暗里予以纵容、扶持。个别党员违纪违法后不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而是申请所谓的“政治避难”,或者外逃,甚至与境外敌对势力沆瀣一气抹黑党和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党员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做爱党爱国爱人民的先锋模范,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不能发表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时刻警惕境内外反党和政府的言论,并与之作坚决的斗争,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利益。党员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表明其已经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背叛了祖国,丧失了党员条件,应当坚决清除出党,给予开除党籍最严厉的处分。如某党员严重违纪违法后,担心被组织查处,滞留境外不归,为了获得某国居留权,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企图获得政治庇护,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十: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不遵守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在重大问题上擅自表态、评论或者承诺,引发外事纠纷;有的党员对外方发表“两个中国”“西藏独立”等反华言论不予批驳、抵制;有的党员在境外违规与反华、敌对分子交往,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不遵守境外法律法规,触犯当地法律;有的党员涉足境外色情娱乐场所,进行嫖娼、赌博等行为。

【执纪者说】

涉外活动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愈发密切,党员的涉外活动越来越多。党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党和国家利益至上,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要提高警惕,认清和抵制敌对势力的拉拢、侵蚀和胁迫。要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不泄露内部情况。要强化组织观念,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安排,如实向组织报告情况。要强化自律意识,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严格执行收受礼品的规定。要注重外交礼仪,讲究文明、礼貌,不卑不亢,服饰、仪容得体,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得体的言行举止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决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坚决防范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如某党员领导干部在赴境外招商过程中,外方工商人士发表“一中一台”言论,其担心影响到双方的合作项目而未予以驳斥,后被当地媒体报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该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党纪严惩。

内容提供:省纪委监委 整理:湖北日报通讯员 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