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想不明白,自己是一名消费者,怎么就被警察铐上手铐押到了派出所?怎么就变成了违法犯罪嫌疑人,两次脱光衣服人身检查?事情虽然过去了一年多,尽管对她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她也状告美容院获退赔14万元,但总是忘不掉屈辱的经历,总也忍不住掉眼泪,相关人员甚至给她一声道歉也没有。
花费3.6万元一天注射9针微整形药物,之后脸肿变形
38岁的彭女士家住四川成都,她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自己在美容院做医美之后遭遇的双重伤害。
2023年8月2日,彭女士经朋友介绍,来到成都二环路南三段的娇点医学美容医院做面部医美,“因为接到了侄女的结婚喜帖,就想通过微整形药物让面部悄悄变美。”彭女士说,经过面诊,在院方的建议下,她当天便在该院注射了9针美容填充药物,共花费3.6万元,其中包括4支濡白天使、2支玻尿酸、2支熊猫针、1支肉毒素。
这些药物被注射到了彭女士的下巴、苹果肌、眼周、额头、鼻子等部位。彭女士说,她也搞不清这些药物的具体功效,但大致意思就是提升苹果肌,让眼周、口周年轻化。
因为此前咨询时,该院工作人员曾告诉彭女士,注射美容药物的变美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彭女士说她打完针就一直期待着,结果看到镜子里自己的脸肿得厉害,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淤青。“我当时以为肿胀是暂时的,因为我跟美容院签订的合同上也有说明,说注射后治疗部位可能出现轻微肿胀、疼痛和形态不佳的情况,一般情况下3-7天好转,一个月就能稳定。”
彭女士每天都在观察自己的脸,发现脸不但没变美,反而肿得变了形,面部皮肤凹凸不平,泪沟变成凸起的肉条,下巴也变了色,一个月后都没恢复。”
2023年9月3日,彭女士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的结果是,“经查体:面部未扪及明显皮下肿块及结节。下脸稍水肿,泪沟区呈蓝褐色……诊断:1.注射填充后;2.丁达尔现象(备注:是指传播光在媒介密度不均匀的时候,会偏离原来的方向,向四面八方散去,形成丁达尔现象。在医美中的丁达尔现象主要是药物注射量过多、过浅、注射手法不到位、反复挤压导致眼睛下面泪沟出现瘀青、肿胀、僵硬,在光线的照射下出现了色泽的变化)。”
去美容院三次沟通退款未谈拢
对方报警后她被按倒在地打背铐带离
在2023年9月6日之前,彭女士说她为此去过三次美容院,第一次去是8月18日,第二次大约是8月底,第三次是和卫健委预约去的,这三次都无功而返。“美容院的方案就是给我退2.5万元,我的诉求是退3万元,所以没谈拢。”
彭女士说,同年9月6日上午,她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见负责人,也就是给她注射美容针剂的医生,但是美容院仍然派普通工作人员应付,不仅如此,美容院还率先报了警,说她扰乱经营秩序。“我当时去问工作人员负责人在不在,给他们讲我找负责人的原因,一楼前台不理我,我去二楼前台和三楼前台交涉,又去负责人的办公室看了一眼,他们的负责人非但不露面,还派人拿个摄像机一直跟拍我的言行。”
“警察到场时,我是坐在美容院一楼大厅的沙发椅上的,他很凶,我坐着都没说什么,他就训斥我不要闹……”彭女士说,她也跟警察说了来美容院的缘由,就是要见负责人,后来警察叫她去派出所,她不去,就被按倒在地,从背后铐上了手铐押上警车。
彭女士申请调阅的案卷中有警察现场执法的视频,视频可见,彭女士当时坐在沙发椅上,一位民警询问她的情况后,又问了美容院工作人员几句话。之后又让彭女士的朋友放下手机不要拍,警察的同事跟着说了一句,“她没拍……”警察叫彭女士前往派出所说事情,彭女士拒绝,她说要见美容院的负责人,警察上前准备拉彭女士,彭女士收拾东西站起身离开,走到前台处,警察过来拉彭女士胳膊时,彭女士挣脱并蹲到了地上,画面随即出现民警强制制服彭女士的动作,最终迫使彭女士趴在地上,其手被反拧上铐……除了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拍下该画面外,彭女士一起前往的朋友也拍下了这一幕。
以扰乱单位秩序被警方立案调查
经历两次“人身检查”她崩溃大哭
彭女士说,在被强制带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芳草街派出所后,她就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立案调查。其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显示,2024年9月6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彭女士扰乱单位秩序立案调查。
“我当时被押进了办案区内一个很小的地方,进去就被要求脱得一丝不挂,一个女的要检查我的衣物和身体,然后做了尿检检查是否吸毒,还量了身高等一系列检查,然后录口供……”那天,彭女士说她在派出所被关了12个小时。
回到家的彭女士想不明白,自己明明是一名正常维权的消费者,既没有拉横幅、散传单,也没有伤人伤己等过激行为,甚至一句不文明的话都没讲过,怎么就成了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此,她四处投诉,得到的答复是派出所在依法执法。
2023年10月16日,距彭女士进派出所过去一个多月,她终于等来了该派出所的电话,“办案民警罗警官叫我到派出所聊一聊,我当时以为我的投诉起作用了,可能他们要给我个说法,我就去了。”让彭女士没想到的是,她又一次经历了“人身检查”,“我到派出所等罗警官近2个钟头,等到他时,他叫我取耳坠取鞋带……我当时紧张害怕,因为有了第一次去办案区的经历,我当时就想不会又要人身检查吧?但还是问他要干什么?他说你进去就知道了。无奈我再次跟进办案区,进去了又一次脱得一丝不挂接受检查,然后就是各种信息采集,如声音识别、足印采集、身高拍照、毒检等,明显检查的内容比第一次要多。我当时崩溃大哭……”
行政复议派出所处罚决定被撤销
状告美容院被判退、赔14万元
当晚,芳草街派出所对彭女士进行了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彭女士说,“那天深夜12点左右才将我放行。”
该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彭女士于2023年8月2日在娇点医美医院做面部美容后,因恢复期面部肿胀淤青,彭女士分别于8月18日、8月27日找到医院吵闹,报警后民警现场调解未果后告知了依法维权,2023年9月4日通过高新区卫健部门执法大队协调,但协商未果。2023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彭女士在医院大厅前台处以控诉自己在医院的遭遇为由大声喧哗,因院方没有按照其要求安排相关领导接待,而是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接待,彭女士情绪激动,在院方拒绝的情况下执意要找到相关领导,并私自步行至医院二楼前台和治疗区、三楼前台等处肆意喧哗,出警民警到达现场请彭女士配合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时,彭女士不予配合,随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芳草街派出所。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彭女士本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彭女士作出警告处罚。”
拿到警告处罚决定书后,彭女士说她日夜难安,“晚上一闭上眼,大庭广众之下被制服被戴手铐、在派出所里被要求脱光接受检查,一幕幕轮番闪现,内心的委屈无处诉说,不知道掉了多少眼泪,家里人都劝我算了,但我就是过不了心中的这道坎。”
行政复议时限是60天,彭女士在时效渐满的2023年12月15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3月12日,彭女士等来了好消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芳草街派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彭女士行为导致四川娇点医学美容医院正常的工作、营业、医疗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撤销芳草街派出所对彭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女士本以为警方会给她道歉,但是没有。她和美容院打起民事官司,她说,她要让警方知道,美容院不仅欺诈她,还反报警诬蔑她闹事。
2024年6月24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四川娇点美容公司存在夸大治疗效果及恢复期的情形,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该美容公司向彭女士退还医疗费3.6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0.8万元,以及后续治疗费171元。该美容公司对此提起上诉,但随后又撤诉。8月30日,成都市中院终审裁定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警方否认彭女士被脱光检查
笔录却有“全身上下无明显外伤”
“判决生效后,美容院就履行了判决结果,把钱给我了。”彭女士拿着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判决书去找派出所,“我告诉他们,我没错,我也没闹。可是他们依然说他们是依法执法,他们没错。”
近日,记者在西安见到了彭女士,她给记者看复议决定书的时候双眼含泪,反复重复:“你看,我没有扰乱他们的经营秩序,我没有,我真的没有!”
对此,2024年12月30日上午,办理此案的民警答复记者说,根据相关规定,进入办案区,是需要进行检查的,没有彭女士所说的脱得一丝不挂的情形,给彭女士检查的也是女士,他并不清楚里面的具体情况,但根据惯常的做法,不可能要求嫌疑人脱得一丝不挂;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对彭女士行政警告的决定,罗警官表示清楚此事,他说,像彭女士这起案件,是纠纷还是因为纠纷引发了违法行为,这个尺度有时候很难把握好,对其行为的评判会有认识上的分歧。至于后续有无对彭女士道歉以及作出相应的补偿,他表示不知道,称后续都是单位领导在跟进。
彭女士为此曾于2024年12月27日前往派出所讨说法,她说,芳草街派出所的上级部门高新公安分局的法制、督察和法律顾问答复了她的若干问题。她向记者提供双方对话的音频中、对于为何要对她进行两次人身检查的疑问,一位姓边的警务人员表示,进入办案区做人身检查是公安部的规定,这个符合法律规定,主要以安全为检查目的,嫌疑人接受人身检查时衣服要脱到什么程度,是由检查民警根据现场的必要性来评估。但他们后来了解的是,检查的女警并没有让彭女士脱光衣物。
对此彭女士要求调阅警方办案区的视频音频等资料,以及与检查她的女警进行当面对质,对方称视频音频资料超过保存期限,无法提供,双方对质也是各说各的没有意义。但彭女士说,对她人身检查的笔录里,记有“全身上下无明显外伤”以及“检查过程全程已拍照固定”的话,“如果没让我脱光,他们从哪看我全身上下有没有外伤?隔着衣服能看到吗?说视频音频资料超过保存期限,这又不是监控视频,全程拍照是他们的办案证据,怎么会不保存?”彭女士气愤之余,又专门翻出她调阅的案卷给记者看,在人身检查笔录一页中,确如其所说,有上述字样。
彭女士现在的诉求是要警察向她公开道歉,并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她将诉求向四川省公安厅反映,公安厅转至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又转至高新分局,高新分局又转至芳草街派出所,“他们给我的答复很矛盾,一会儿说他们确实做的不对,一会儿又说他们是在依法执法……”彭女士既无奈又委屈。
专家观点:办案民警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我们该如何区分民警是正常执法还是在滥用职权甚至非法拘禁他人?就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进行了具体分析。
焦点一:
“警方知错不认错,是强势机关的惯有思维”
民警执法不当,警方需向女子公开道歉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公共安全学院)一位不具名的教授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民警强制执法不当。他说,一般情况下,民警采取强制手段时,是由轻到重的过程,能口头制止的就不上手段,口头制止不了徒手制止,若徒手无法制止的则上器械,有重大危害的,可以使用武器,它是有一个度的递进的。当然,如果在强制执法过程中,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比如说身体某些部位的扭伤、挫伤、撕裂、肌肉软组织损伤,这就属于执法过度了。
在此事件中,女子是否影响了美容医院的经营秩序,是关键所在。那从女子行政复议结果来看,复议局撤销了警方此前对女子作出的书面警告的决定,说明前面警察认为女子扰乱单位秩序的认定是错误的,但警察在公开场合对女子采取了强制手段,那么,至少在美容医院的大厅,警察也应向女子公开道歉,对女子精神上遭遇的伤害也应给予一定的安慰和补偿。但现在的问题是,民警执法不当,警方又始终没有道歉,显然是知错不认错的态度,这是强势机关的惯有思维,建议当事女子向公安纪委及督察部门申诉,并索要书面结果。
同时,要提醒广大群众的是,当某件事在警察到场介入的时候,一定要听从警察的指令,自觉接受警察的调查,跟警察之间不要有抗拒的言语和行为,否则可能引发警察采取强制手段,继而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焦点二:
“现场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才适用口头传唤及更激烈的强制手段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认为,在这起事件中,警察没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
他分析说,强制传唤是有限定条件的,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手续,首先应当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开具传唤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才能采用。除非是现场发现的有证据证明的嫌疑人,或者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正在发生,那么警察可以采取口头传唤,并在被拒绝后采取进一步的强制传唤等制止措施。
而该事件中,女子只是坐在美容院的大厅里,因为自己因医美身体受损害的经历在跟工作人员控诉,没有阻碍他人没有过激行为,更谈不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警察无权口头对其进行传唤。可以在了解双方纷争的事由后,告知双方此事属于民事纠纷,不可因此发生打架扰序等违法过激行为后,即履行完自己的法定出警职责。
但仅仅因为美容院报警就口头传唤相对方,又因为作为美容院相对方的女性消费者申明了自己的正当理由,不接受警察的口头传唤去派出所,就被民警当场采取强力手段制服在地、反扭双手戴上手铐后押到派出所,这样的执法行为在当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执法犯法;第二次,警方以协商的理由,邀约女子来到公安机关后,却再次以传唤的名义,对女子进行拍照、指纹采集、血样采集、毒检等人身检查工作,这是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随后警方又给女子书面警告处罚,错上加错。从后来女子行政复议的结果看,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警方此前的处罚,这更加可以确认,此前的执法及处罚是非常错误的。
执法民警涉嫌滥用职权或非法拘禁
房立刚强调,我们该如何区分民警是正常执法还是在滥用职权甚至非法拘禁他人?
在社会生活中,如果某个警察说“你涉嫌违法”,就可以把一个没有违法的民众以嫌疑人对待,那只能说有些似是而非但严重破坏法治的东西,已经在一定时期一定场合侵扰人们比较平常化了,且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和彻底的纠正,让普通人和执法者都产生了错误的观念。
我们要知道的是,民警是要恪尽职守依法办案?还是要借着办案偏袒一方地在警告、震慑另一方?其实现有的法律都能说得很清楚。
房立刚说,真正的所谓“涉嫌”,是有至少一项证据证明她违法犯罪了。但在此事件中,女子根本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有犯罪的行为,她的事情就是一起医美损害产生的民事纠纷,不能美容院一方说干扰了他们正常的经营秩序,民警就失去基本的判断力,将一名正常维权的人用强制手段带走限制人身自由;也不能现场没有出示传唤证,后期再去补办手续,这些都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先具有合法的手续和依据,并且还要依据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
房立刚指出,“我们必须仔细认真去辨析这样的执法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否是在合理限度内,还有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那些依法执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规范执法的警察。如果此事件中这样的行为,我们不辨析清楚、不直斥错误的话,那么对那些严格认真规范执法的广大警察就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伤害了他们的崇高尊严和良好声誉。如果放任不理长此以往,人民群众就会对警察失去信心,以后也不再敢依法维权,不再敢据理力争,这将会是司法退步的表现。”
他建议女子向人民检察院控告该事件中违法执法的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以及涉嫌非法拘禁犯罪。
焦点三:
对维权的消费者进行人身检查是一种人格侮辱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认为,把一个维权的消费者当作犯罪嫌疑人来对待,显然是警察在滥用职权。
韩旭说,行政复议的结果就已经说明警察的执法是有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同时也说明这位女子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是文明的、理性的。她当时的诉求是为了见到美容院的负责人,说扰乱美容院的工作秩序肯定够不上。警察到场应该支持女士的维权行为,如果不支持,退一步讲,这是一起民事行为,警察不该介入,“警察权”介入进来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韩旭认为,一个维权的人,被传唤到派出所被要求脱光衣服接受检查,量身高、声音识别、足印采集……那这不是在办案,这是借着办案在羞辱女士,这是一种人格侮辱,更是知法犯法。
我们如何区分他是在执法还是在滥用职权?韩旭认为两者都有,两者不是泾渭分明的,他是在执法过程滥用执法权利,滥用权利情节严重的话可追究民警的刑事责任,刑法中有一个滥用职权罪,女子可去人民检察院去报案。
要被追刑责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人身检查”
那么,哪一类犯罪嫌疑人才会适用人身检查的条件?韩旭说,那一定是刑事立案、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而上述女子不是犯罪嫌疑人,维权者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为什么要用这样的手段去对待,民警属于过度执法。
韩旭认为,解决此事需满足三点,一是警察向彭女士赔礼道歉;其次彭女士遭受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需给予赔偿;最后还应追究当事警察的党纪政务、执法犯法的责任,要让违法的警察付出代价,以儆效尤,才能让其他警察不敢滥用警察权。
韩旭说,女士的遭遇虽然是个案,这也不光是她一个人的权益,全社会每一位公民都是消费者,这将涉及到每个人的权利。
“土政策不能和上位法发生冲突”,公民个人遇事首先要配合执法行为
对“进入办案区的嫌疑人都要接受人身检查是公安部规定”的说法,韩旭认为这是不懂法的表现。
韩旭解释说,人身检查是一种对公民人身的强制措施,《立法法》明确规定,说限制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规章规定。而现在的情况是,警方对这名女子进行了人身检查,这种人身检查是带有强制检查的性质,强制检查就是对人身的约束,你限制了人家的人身自由,所以需要法律来规定。在这件事情上,警方声称是依据公安部的规定,其说法是错误的,适用的规章也是不对的。因为此案涉及到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要用全国人大或是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才可以。“土政策”不能和上位法发生冲突,内部规章不能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法》都有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该受到节制、限制,不能滥用;从公民个人角度,遇事先应配合他们,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在紧急情况下,哪怕执法是错的,也要先配合,可在事后通过追责和赔偿的方式来让警察慎用手中的权力。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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