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法院在执行本院两起执行案件时,发现横山法院有一案与本院两案互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点带面”,通过一次有效执行,促成双方当事人清算三起案件债权债务并当场履行。
申请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强制拘传被执行人到庭,促使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之后时间里,被执行人言而无信,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
不久后,该被执行人拖欠上述申请人的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也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将两案合并执行。为了尽快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执行法官再次将被执行人拘传到执行局,但对方有意拖延履行,再次提出分期履行方案。
因执行法官在前期调查了解到,该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且在某私企有副业收入,月薪上万元,完全具有履行能力,于是不主张再次分期履行的方案。执行法官多番释法明理,督促其主动履行,但对方无动于衷,鉴于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榆阳法院当即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被执行人在被拘留的第三日迫于执行压力,主动通过看守所民警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一次性履行上述两案。同时向法官透露,自己与申请人在横山法院涉案一起,申请人在横山法院执行案件中为欠自己款项的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系统检索、对接横山法院,确认韦某某与韦某在两家法院互负执行履行义务,三案经清算后,韦某当日一次性履行了清算后的全部还款义务。至此,榆阳、横山两院三案得以全部执结,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