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贵公(交三)告字[2024]第9号
以下黄进珠等三百四十八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仍未前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提出(联系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徐警官、党警官,地址: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中山大道566号,联系电话:0775-4721340);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联系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联系电话:0775-4290097)。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三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4年12月30日
图文:三大队
采编:甘 霖
责编:莫清清
审核:刘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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