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监局12月30日发布对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3-6月,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丰镇市宏升炭素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合计772.22万元,宇林德迟至2024年3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且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将资金拆借金额披露为730万元,存在部分资金拆借未披露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完整。此外张惠兵作为公司总经理,辛丽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