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 3人分别被判无期、十二年、不予刑事处罚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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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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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为何不用受到刑期处罚呢?原来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受害人进入塑料大棚后他就离开了现场,后续行为与他无关。而马某某也是带着警方最先到达第一现场的。说白了就是马参与了这件事,但没有参与谋划,没有参与直接伤害,只是销毁了手机卡,当时知情不报。最主要的是他被抓后主动交代了这一切,可以适用于坦白从宽的原则,又确实是未成年,所以不予判刑,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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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来看,这次判决不算轻了主犯无期徒刑,从犯十二年时间,最关键的是他们的年纪实在太小都在13岁的年纪,这也给全国童年孩子敲响警钟,并不是未成年人犯法就一定会逃避法律的惩罚。未成年不是保护色,只要你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该处理还是会依法处理。对杀人主犯,12-14之间,能判无期徒刑,已经是未成年人能判的最高刑期。对从犯,未参与预谋和杀人,又第一个交代案发现场,送专门学校教育,免于刑事处罚,也是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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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觉得这个判罚太轻了,但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这样的判决还算是公平公正的,大家不要被“杀人者死”这样的观念所左右,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特别规定不是鼓励未成年人犯罪,而且一个文明社会对未成年人犯错的一定包容,这样的容错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