飒姐团队“混迹”虚拟货币领域多年,接到的和加密资产、虚拟货币有关的民事案子和刑事案子确实不少。要说其中争议最大又最棘手的一类,无非就是虚拟币“算力”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行内律师有一个说法,不同的地方对这个民事争议,能判出800种不同的结果。
这种说法当然有夸张的成分,不过这也间接透露出对于虚拟币及其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难题。今天飒姐团队和各位老友唠一唠虚拟币“算力”买卖合同及其相关的虚拟币衍生品交易的合同效力问题。
01
《民法典》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吗?
在最近一段时间的有关虚拟币民事争议案件的开庭中,和飒姐团队“对簿公堂”的对方律师朋友们通常会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来说明国家对比特币、泰达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是持保护态度的,认为其就是国家保护比特币、泰达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
咱们暂且不论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这一命题的态度问题。单说认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为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条,在公堂之上恐怕就会遭到飒姐团队的“无情驳斥”。实际上,但凡我们把这一法条仔细读两遍,就会知道这条的真正含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十分直白: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让我们赶紧把法条读三遍,然后再做个同义变换——法律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那么就依照该条法律进行保护。
这和“法律保护比特币、泰达币这类虚拟财产”能一样吗?
用专业的话来讲,《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并非确立了保护虚拟货币的民法规则,而仅仅是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指引性规定。其实质是一个无实际规范内容的引致条款,即该条提醒司法机关,如果某项特定的法律对特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那么依照该规定进行保护。例如,我国《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保护有规定,那么就依照该法的规定保护数据。
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相关的合同提供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这就说明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来论证我国保护虚拟货币,显然是不正确的。人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经说的很明了了,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保护。那没有规定的,又怎么能说保护呢?
02
按照9·24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相关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既然我们不能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来认定国家从法律层面保护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那么按照9·24通知的要求,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交易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合同无效,损失由合同双方自行承担。这样的合同条款违不违反《民法典》有关合同无效后果的的规定呢?
这个问题也是飒姐团队在面对虚拟货币法律纠纷过程中,对方律师朋友经常辩论的一个点。
一些律师朋友认为,9·24通知对于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相关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规定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相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也正因如此,在一些纠纷当中,对手方律师一直强调即使合同无效,也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返还相应款项、赔偿相应损失或者折价补偿。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当然不是。
9·24通知规定的“虚拟币及其衍生品交易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并非确立了一项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相悖的新规则,而是一条对于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交易行为无效后,法律责任分配的提示性规定。
该条规定一方面通过规范作用提示民众虚拟币及其衍生品交易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一方面提醒司法机关注意,在进行相应合同效力审查时,应当准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中的“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作为裁判依据的并非9·24本身,而是依然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作出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分配结论,因此,讨论9·24通知和《民法典》的效力问题,在虚拟货币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并无意义。
03
司法案例动向,究竟是什么?
飒姐团队在处理虚拟货币纠纷的过程中,对手方律师也会时不时援引部分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交易合同有效的审判例,但这种判决例援引,很多时候意义不大。
原因很简单,咱们就不说质证过程中飒姐团队一定会讲的“证据三性”的问题——即我们系争案件是A案,你却拿了B案的案例,关联性何在?
除了所谓证据三性的反驳外,飒姐团队很想从实质上来谈谈这种列举相关案例的情况。在新兴的法律争议领域,如人工智能、NFT、虚拟币相关纠纷中,各地方法院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的现象有很多。因此只援引这种地方法院的类似判决例的做法,并无意义。
当然,援引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故一审法院做出“类案类判”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那么虚拟货币领域,有没有这样的入库案例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119-001)“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例,就是贯彻9·24通知有关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后果的规定的一个典型的判决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119-001)“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的裁判理由中明确写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从本质上看,该挖矿活动系原告追求比特币收获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换言之,这一入库案例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04
写在最后
写了这么多,飒姐团队最想说的是虚拟货币纠纷作为一个在国内而言相对比较前沿的纠纷领域,在合同约定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
如果各位老友的确想在合法的前提下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又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一定要咨询相关律师,以免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
如果您身边有对新科技、数字经济感兴趣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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