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荣︱宋明理学的二重性——兼议《宋明理学论稿》

这次会议主题是宋明理学的价值和流弊,以前的研究常常或者主要指出宋明理学的价值,或者主要着重于它的缺陷,相对于此,现在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样的会议主题是比较全面的,这也体现了这次会议的独特之处。从宋明理学的研究本身来看,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对其中包含的丰富性和多种内涵,也已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从宋明理学的正面意义看,其价值至少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宇宙论或形而上学这一中国哲学的重要问题上,宋明理学形成了的三个派系,即注重“气”的气学、注重“理”的狭义理学、注重“心”的心学,三者各有特点。注重“理”的这一学派,主要突出了普遍法则(理)的意义:以“理”为第一原理,将其看作是整个世界的最高的原则,同时包含对普遍法则的注重,这里的“理”既指世界本源,也是被看作是普遍的法则,在此意义上,对“理”的关注,也包含着对法则的注重。宋明理学中第二个学派即气学,它以“气”为万物的构成,肯定了世界是物质的。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张载认为,太虚即气,气聚而为物,散而为太虚,气具有一种不可穷尽(不灭)的特点。这一看法肯定了世界本身的永恒性,否定了佛老以“无”“幻”言说存在的趋向。肯定世界的存在以物质为基础,物质(气)既变化不居,又恒久不灭,这是气论的主要贡献之一。第三个派别即“心学”,侧重于以心观之。心学初起于陆九渊,展开于王阳明。王阳明心学的特点在于把“心”与意义世界的建构联系起来,他不再像理学那样,讨论世界是什么构成的、最终本质是什么,而是注重世界对人的意义。王阳明肯定:“意之所在便是物。”以前通常认为“意之所在便是物”是一个唯心主义的命题,事实上,其主要意思是:世界对于人的意义乃是通过意识的赋予和接受对象而形成的。王阳明曾举例说,以政治上的君臣关系而言,君臣本来并不是政治领域的存在(只是一个生物学上的对象),只有当人具有君臣之义这种政治意识之后,君才是君、臣才是臣。同样,从伦理的角度来看,父子之间本来也不是道德领域中的存在(亦是生物学上的对象),正是父慈子孝这类伦理意识,赋予父子之间的关系以伦理的意义。就此而言,世界对人所呈现的意义是由人对世界的参与和观照而形成的,这是心学的重要洞见。从总体上看,宋明理学中的理学、气学、心学,各有自己的独特的视域。

理学同时提出了万物一体、民胞物与等观念。万物一体这一观念至少二程已阐发,张载则更进一步提出了民胞物与之说,这类观念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礼记》中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其特点在于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互关联的特点和平等的性质。从现代来看,这一人道理想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具有某种一致性。万物一体、民胞物与意味着确认每一个对象都是这个世界中的平等成员,他们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现实的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则在实际上将人类众生作为关切对象,而不是仅仅关注于某些利益集团。从涵义看,民胞物与是把整个世界看作是一个大家庭,其中任何人都是与自我密切相关,都应当成为关心对象,在不仅仅限定在对某些个体、某些特殊集团的关切上,而是以整个人类众生为关切对象这一点上,万物一体、民胞物与的观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无疑前后相承,从中也可以看到它具有的当代意义。

我们都知道,理学家注重普遍的“理”,特别是程朱一系,更是如此。程朱所推重的“理”既被看作是具有必然性的普遍法则,也被理解为当然之则。对程朱而言,行为必须按照“理”去做,因为“理”不仅是宇宙的变迁运行的法则,而且作为当然之则,对人的行为具有制约作用。但同时,理学家对儒家传统的仁道也十分重视。作为狭义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朱熹便强调:“仁者爱之理”,亦即将“仁”与“理”结合起来。以“爱之理”为内容。仁更多侧重于内在的德性,与之相对,理属外在的规范,肯定仁和理之间的统一,在此体现了规范和德性之间统一。如所周知,从哲学史的衍化看,存在着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的区分,然而,作为中国哲学的延续,在理学学派中,这两者并不是对峙的,这与西方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之间存在相互分别甚至分离的状况,形成了某种对照。一般而言,规范伦理侧重于行为(做什么),德性伦理则以道德主体的内在人格为关注之点(成就什么);前者主要以规范保证行为的正确,后者则以人格的完美决定行为的正当,而在理学那里,两者却相互统一。在这一方面,理学上承了中国哲学的传统。理学的积极内涵当然还包括很多方面,这里仅提出以上几点。

除了正面价值之外,此次会议主题把理学的流弊作为相关的方面。从理学的流弊看,或可提出以下几点。

前面提到,理学家注重普遍的“理”。朱熹便对“理”作了如下界说:“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1]“所以然之故”,指必然的法则,将理视为必然与当然的合一,蕴含着以当然为必然的趋向。事实上,朱熹也一再强调:“孝弟者,天之所以命我,而不能不然之事也”[2]”。“孝弟(悌)”作为规范,是当然之则;不能不然,则是必然的,人别无选择:你只能这样做。规范本来是当然之则,当它被看成必然的法则时,便带有一种强制性质,所谓“命我”,也暗示了这一点。一般来说,规范是人所制定的,对此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但在“不能不然”的形态之下,它就变成了外在强制。这一观点与理学要求以“道心”支配“人心”、使之支配人的整个意识相关,所谓“人心与道心为一,恰似无了那人心相似。只是要得道心纯一”[3],便强调了这一点。理学的理欲之辨以制约自己的感性欲求为指向,这种观念与当然为必然的要求相互衔接,进一步表现出将规范加以强制化的趋向。

从形而上的层面考察,除了前面提到的理学、气学、心学在总体上的这些特点之外,理学中的一些学派和人物还表现出一种倾向,即离开人的存在去进行思辨的构造。以程朱理学而言,在形而上的问题上,其注重之点是理气关系,并在某种意义上倾向于离开人的视域,去对存在加以构造。就理气与世界的关系而言,借用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理可以视为形式因,气则是质料因,两者从不同方面构成了世界的存在根据。在理学那里,这种观念表现为离开人自身之“在”去考察世界,带有明显的思辨色彩。事实上,世界的存在、世界到底形成什么样的形态,与人自身的参与活动和观察世界的方式是分不开的,前面已经提到,如果仅仅强调理气关系,便容易忽视人的存在与世界的以上关联,理学中的程朱之学,多少表现出这一特点。

知行关系是理学涉及的又一问题。从知行之辩来说,一方面,到了明代的时候,王阳明提出知行合一,似乎肯定了知和行之间的统一性,但是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从程朱到王阳明,在知行问题上都带一种思辨的趋向。程朱讲知先行后(至少有这一面,当然不限于这一面),王阳明肯定知行合一,从而不同于程朱。前者的先验性显而易见,后者固然不同于显性的先验论,但在王阳明那里,知行合一是以知的先天预设作为前提:对他而言,每一个人都有先天的良知,尽管这种天赋之知在刚开始的时候,并不为人所自觉理解到,可以说“虽有而若无”,只有经过后天行的过程,人才能够自觉意识并理解良知。概要而言,在王阳明那里,知行合一表现为由先天之知出发,经过行的过程,达到对先天之知的深刻认识。在这一过程中,行的过程同时也受到知的制约。以上观点一方面注意到了知行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还没有完全摆脱先验论的趋向,这种二重性是现在需要如实把握的。

这次会议同时涉及蔡方鹿教授所著《宋明理学论稿》。该书厚厚一大本,里面提出了很多重要的观点。如所周知,蔡方鹿教授在宋明理学方面很早就有所研究,这本书可以说是综合性地体现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我大致翻阅了一下,尽管没来得及仔细看,但已有如下印象:第一,蔡方鹿先生的著作具有系统性。《宋明理学论稿》本身是篇幅很大的一巨册,北宋五先生的邵雍、周敦颐、张载、程颐、程颢都是其考察对象,同时,在理学范围内,南宋的朱熹、陆九渊以及明代王阳明的思想,也是构成了其重要的研究内容,可以说,理学各派和主要人物,都被列入了该书的系列。第二,尽管书名是《宋明理学论稿》,但实际上也涉及宋明时期的其他各家的思想,如王安石的新学、三苏父子的蜀学,以及陈亮的永康之学、叶适的永嘉之学,这些不同学派都在其考察范围之内,尽管它们不能纳入到理学中,但同时也构成了宋学中很重要的方面,该书对此都做了深入的、有新意的讨论。此外还有湖湘学派,这几年我们比较注重的胡宏、张栻等等,湖湘学派也是宋代的重要思想流派,胡宏、张栻本来也是南宋时期的学人。此外,像吕祖谦的金华婺学也是构成他讨论的方面,吕祖谦跟朱熹关系比较好,他们之间也经常学术往来,从广义上说也可以把吕祖谦的婺学归入理学,但是他有自身的特点,独立的加以考察也是有意义的。第三,该书又从不同角度,对所涉及的人物和学派做了不同考察,比如说在元代的时候,重点考察了折中朱陆的许衡、刘因、吴澄。我们知道,元代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许衡、刘因、吴澄,他们的重要特点在于经过了南宋朱陆之争之后,趋向于两者之间的沟通,该书敏锐地注意到朱陆之间折中这一趋向,并对作了独到研究。同时,对理学中不同哲学问题,也都加以潜心探究。从心性之学、认识论,到经典阐释,都构成了该书的重要讨论对象,在这些问题上也都展现了自己新的见解。第四,对宋明时期不同的哲学派别,包括儒释道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分析,也是该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所周知,儒释道合流是宋代理学的特点,然而,这种融合究竟包含何种内容?呈现什么趋向?对此,该书也做了具有新意的考察。最后是道统问题,我们都知道,道统是蔡方鹿教授这几年探讨的一个重点,该书对儒家的道统,以及道统与释道之间的关联,也做了深入研究。道统本来是儒学传统,但在儒释道合流的形态之下,考察道统及其衍化,也有它的特别意义。总体来看,这本书对宋明理学进行了综合性、总结式的讨论,有其独特的学术价值。

(本文系作者2024年12月在成都举行的“宋明理学的价值和流弊”会议上的视频演讲)

[1] 朱熹:《大学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第512页。

[2] 朱熹:《论语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第613页。

[3] 朱熹:《朱子语类》卷七十八,《朱子全书》第十六册,第26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