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全面提升黑土地保护管理工作水平,坚决当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尊重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久久为功,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积极性,促进数量持续领先,质量稳步提升,生态日益改善,加快形成耕地领域新质生产力,建好建强国家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在推进强国建设中贡献黑龙江力量。
二、严格耕地数量保护
(一)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逐级分解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决不突破。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探索编制全省耕地保护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建立用地管理数据库,逐步厘清耕地与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水域用地的管理边界,妥善解决交叉重叠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要落实好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省落实措施,推动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促进集中连片。
三、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三)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机制,优先将黑土区、平原地区和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健全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和管护力度。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段,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亩成一亩。各地要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高标准农田按规定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严禁擅自占用,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四)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实施,充分做好与区域发展战略、水网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规划的衔接,进一步细化实化发展目标、区域布局、建设任务,统筹水土资源条件,推进灌溉面积增加。结合国家骨干网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持续开展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续建配套改造和涝区治理工程建设,配套完善灌排工程体系,提高运行管护水平。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五)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统筹推进侵蚀沟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肥沃耕层构建等综合治理,加强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建设。完善黑土地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工程实施评估和成效监测。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优化黑土地保护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依法落实黑土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黑土地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和“田长制”制度,健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政策措施、资金项目等,形成保护合力。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黑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退化耕地治理。通过完善田间设施、改良耕作制度、培肥耕作层、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实施退化耕地治理。对沙化、风蚀、水蚀耕地开展综合治理,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七)加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制度,明确剥离、存储、管护、利用等各环节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探索编制全省剥离土壤利用专项规划。适时修订完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新开垦耕地、低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利用方向,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剥离土壤年度利用计划,加强土壤利用监管,确保剥离土壤及时有效利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贩卖黑土行为,全面提升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水平。
(八)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全面摸清盐碱地资源状况,建立盐碱耕地质量监测体系。编制我省盐碱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强耕地盐碱化防治。梯次推进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坚持“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组织科研院所开展农作物耐盐碱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及利用,培育推广耐盐碱品种和盐碱地治理实用技术。
(九)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制定我省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方案相关措施,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确保耕地有机质只增不减。坚持种养结合,因地制宜推广旱田“龙江模式”和水田“三江模式”,深入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服务。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等用地养地措施。配合国家建立耕地有机质提升标准化体系,加强示范引领。
(十)健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机制。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根据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国土壤普查,强化成果运用。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落实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全面落实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措施,巩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
四、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十二)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省级加强对耕地占用补充工作的统筹,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市县抓好落实,从严管控耕地占用,补足补优耕地。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行政区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补充耕地指标。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补充耕地指标分类调控。耕地转向其他农用地的,原则上应在县域内落实补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应在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县域内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无法落实补充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调剂,市域内无法补充确需在省域内跨市(地)调剂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市县调剂补充。制定指标调剂规则,严格管控指标调剂规模,调剂价格不得低于当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不得高于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2倍,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平台,实行补充耕地指标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建立重大项目补充耕地统筹协调机制,将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体制改革前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计划单列管理,专项保障省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重点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十三)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相关措施。省农业农村厅要落实国家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相关政策,加强对耕地种植用途的管控。省林草局要制定完善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措施,除国家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外,不得擅自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已安排但尚未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要严格限定在“三区三线”划定的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外实施。设施农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占用耕地区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全省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各地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十四)规范实施补充耕地建设。各地应结合耕地整改恢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等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的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认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程序,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配合国家对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的地区和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五)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强化刚性约束。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统一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且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补充耕地主体要落实后续培肥管护责任,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
五、调动农民和地方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六)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政策。落实国家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及时释放补贴政策信号,引导种植结构调整,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优化种植方式,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实施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种植比较收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
(十七)健全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市县抓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主体根据其耕地保护实际成效给予补偿激励,可对未占用耕地但依法依规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
(十八)加强撂荒地治理利用。以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核查,摸清撂荒地底数,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利用。因设施不完善等原因撂荒耕地,采取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地块归并整理、地力培肥等措施,改善耕种条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经济效益低下、缺乏劳动力的撂荒耕地,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等措施组织复耕复种。
六、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
(十九)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加强科技研发和生产投资,推进农业生产技术改造和设施建设,发展可持续的现代设施农业,探索我省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鼓励利用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资源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七、强化保障措施
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耕地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厘清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密切协同配合。要严格督察执法,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督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贯通协调机制,加强干部监督,严肃追责问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督察机构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增强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合力。要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完善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要强化科技创新,加快形成耕地领域新质生产力,引领突破耕地保护传统路径和模式,促进保护能力提升。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耕地整改恢复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适当留出过渡期。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耕地特别是黑土地保护等法律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