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完善监督管理 提高服务效能 展现海南自贸港航运便利化优势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十六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强海运管理政策和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海南在国际海运及相关辅助业务领域的全面对外开放,促进海南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发展,2020年6月18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授权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时调整实施的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审批权限下放以来,我省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审批通过的企业自开展相关业务以来,资质保持良好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为服务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需要,做好授权事项实施期限届满后的政策延续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省人大常委会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制定《若干规定》,明确在海南自贸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继续下放海南实施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提升海南自贸港国际海运及相关服务便利化水平,确保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管理平稳有序。《若干规定》在总结前期审批、监管、服务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完善监管、优化服务,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权益,为营造更加开放、透明、便利的航运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定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适用本规定,并明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明确许可条件。规定了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是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是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是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是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三)明确经营义务。对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一是规定不得将依照本规定取得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二是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规定所要求的经营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三是规定应当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以及报送相关统计信息的义务。

  (四)明确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运输经营者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相关业务、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备案手续等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并明确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强化监管措施。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完善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与海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诚信信息。

  (六)创新优化服务。进一步缩短审批、备案时限,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一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对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的审核时间,从三十个工作日缩短为八个工作日。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出具备案证明文件的时限,从三个工作日缩短为二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