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村干部疑因村务矛盾遇害案开庭,凶手称修路产生积怨,乡政府称工亡须具有公务身份

山西省朔州市应县58岁村干部疑因村务惨遭杀害。12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死者方某亲属处获悉,该案有最新进展,杀人凶手雷某首次出庭受审。

图片朔州中院

>>>检方建议判死刑因

为修路等矛盾,57岁凶手伺机报复行凶

方某的女儿告诉记者,12月19日,杀人凶手雷某首次在朔州中院出庭受审,“检察院提起公诉,是要求判处他死刑,说他杀害的是村干部。他在法庭上说的所有事情都和我爸的工作有关系,他当庭认罪认罚。”

朔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57岁雷某是应县大临河乡柳坪村村民,被害人方某系大临河乡长城沟村委会委员。两人因为修路、种植农田、养殖牲畜等多次发生矛盾,雷某一直耿耿于怀,伺机报复杀害方某等人。

6月29日晚,雷某得知方某要来柳坪村给其弟送白面,便起了杀害意图。6月30日8点30分左右,方某驾驶皮卡车来到该村,雷某上前手持拐棍殴打,被方某夺走拐棍后,遂抽出藏在腰后的尖刀朝方某大腿内侧捅刺,刺倒后又朝其身上连续捅刺数刀,欲进一步行凶时,雷某的弟弟举起石头击中雷某的胯骨致其窒息倒地,雷某的弟弟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方某符合单刃锐器割刺颈部和胸部,导致颈部组织器官离断合并左肺破裂死亡。

图片58岁方某遇害,嫌疑人雷某被带走

检方认为,被告人雷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持刀朝其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公诉。

>>>因为修路积怨

“找各种借口,说我父亲修路挖了他家坟”

方女士表示:“就是因为修路影响人家放牛,所以矛盾都是对我父亲工作不满意。在法庭上他也说了,两年前并不认识我父亲,个人之间没有矛盾,就是因为我父亲修路以后才积的怨。”

方女士介绍,父亲20多年扎根乡村,生前担任长城沟村村委,属于两委干部,也是村里的网格员、护林员,看山护林,也曾担任黑拉桥村村支书。“两村合并后从事基层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经常调解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

2021年前后,考虑到住在偏远山坡上的村民生活不便,方某向乡镇申请为村民修路,因为修路补偿与雷某有过节。

“我父亲为村里修路没有给人家补偿,因为修路也没有占用凶手家的地,凶手还想让我父亲借用修路的挖机给他挖一片地,我父亲也没同意,凶手从那就开始找各种借口,说我父亲修路挖了他家坟,不给人家补偿。”

“开庭那天,雷某在庭上说地是乡里的。”方女士否认涉及的土地是父亲承包,她提供了父亲手机里的微信沟通记录,“这些是我父去年和村书记的聊天记录,村书记还说给乡里上报了,还给我爸报销经办的费用。”

>>>凶手弟弟作证

“哥哥拿刀威胁村民,需要方某化解矛盾”

方某家属认为,案发当天,方某前往柳坪村是为村民提供生活帮助,并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

方女士告诉记者,“凶手雷某是五保户,他认为我父亲是村干部,他让我父亲给他发放救助物资,而且要送到他家里。案发当天,我父亲用皮卡车载着购买的生活用品,前往柳坪村慰问低保户,当时是和村民一起从车上搬卸生活用品过程中,被雷某持刀杀害。”

柳坪村村民,包括雷某的弟弟出具证明称,“事发当天,我们有事求助于方某,需要他协调处理。雷某拿刀威胁我们村民不让种地,需要方某化解矛盾。

看石头人员李某的证言显示,案发当天,方某前往柳坪村途中曾对其布置工作,“事发当天早上8点左右,安排我看护石头工作。”

12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雷某的弟弟,其称涉及的地块是村里的地,公安机关曾找他核实过相关情况。

雷某的弟弟否认哥哥和方某存在个人纠纷,“没有结矛盾。”

至于为什么哥哥会动刀,雷某的弟弟回应称:“那我就不知道了。”

雷某的弟弟承认开庭当天他没去参加庭审,“判的重,判的轻,我都不管。”

>>>希望告慰死者

家属:村委干部因村务矛盾遇害应认定工亡

冯女士提供方某日常工作群显示,涉及法律服务群、网格员工作群、巡河(河长)群、护林防火群、在外流动党员服务群等十多个群,“这是我父亲的日常工作群,全部都是和乡里在对接。”

图片死者亲属提供的方某生前的十多个工作群

死者家属认为,方某作为村委干部,是因公在工作岗位遇害,应该认定工亡。“大临河乡政府应该也知道,就是因为村务矛盾,但现在也没给我们家属解决,就因为我父亲不在体制内,所以不能认定工亡。”

方女士承认,大临河乡政府工作人员与家属在协商善后事宜,“说乡政府没有明确的依据证明案发当天我父亲是去调解矛盾,乡政府只能以慰问的形式进行补偿。”

方女士坦言,父亲遇害后,家中83岁高龄的奶奶年迈多病,52岁母亲精神抑郁。作为死者家属,他们要求严惩杀人凶手,希望因村务矛盾被歹徒残忍杀害的父亲能得到应有的工亡认定。

>>>乡政府同情慰问

“他不是公务行为是个人行为”工亡须具有公务身份

12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应县大临河乡政府,一位领导表示:“乡里没给他安排这个工作,他当时去找雷某的兄弟,他雇他找了一块地。他不是公务行为,他是个人行为,他是自己去的,也没有人陪。他当天去送东西,我们也问了派出所,有关材料也看了,就是调解纠纷,不可能让他一个人去。”

对于两人因为修路等发生矛盾,这位乡领导回应称:“我没见这个东西(起诉书),现在只能等法院判决,判了之后再看。”

这位领导表示,申请工亡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乡政府也对死者家属表示同情和慰问,乡政府也做到位了,包括考虑发动干部给死者家属捐助。”

9月大临河乡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方某遇害后,乡政府安排人员多次慰问家属,考虑到其有年迈的母亲和妻子,乡村承诺给予家属适当慰问金。

认定因公死亡须具有公务身份,对于方某村干部这类非体制内无编制人员,其身份并不直接等同于国家公务员,因此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

这份意见书也提到一些特殊情况,如村干部在参与防汛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事务时发生死亡,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特殊认定。如果死亡发生在私人时间或由于个人原因,则一般不视为因公死亡。

>>>律师说法

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要实打实为村委干部兜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认为,死者身为村干部是否构成“工伤”值得探讨、商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村干部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村委会与村干部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满足3个要件——

1、双方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赵良善指出,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村干部是通过村民推荐、选举当选,是否聘用,并非由村委会单方决定或双方协商确定。且村委会干部并不脱产从事村委工作,主要从事农业工作,不满足接受管理和人身依附性要件。

此外,村委会干部的收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因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委会干部及其他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赵良善强调,鉴于以上剖析,这并不意味着村干部或其家属再无其他权利、再无救济渠道,其实,村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伤亡的,对于存在加害人的情况,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又因村干部为公共利益伤亡的,所以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83条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由受益人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给予适当补偿。

赵良善呼吁,村委会、居委会作为一线基层组织,日常需要处理的事务千头万绪,不管是应对自然灾害还是解决矛盾纠纷,村干部遭遇意外或者人身伤害在所难免。

“如无法认定工伤工亡,对他们来说,显然缺乏安全感,也不公平。针对这一类人群补上福利保障的漏洞,并不是什么难事。更何况,诸多地方也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赵良善举例说明,2022年5月,江西省在赣州市开展了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就把村(社区)两委人员纳入了补充工伤保险的范畴。

从赣州的经验来看,“补充工伤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因此,不管是从提高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角度,还是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各地都应未雨绸缪、曲突徙薪,尽早将村干部们拉入工伤保险“大群”, 补充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要实打实地为村官们兜底。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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