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零工劳务市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工人张某在零酬劳拆除旧物时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十级伤残。
02法院认定张某与房主邹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邹某应承担30%的责任。
03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04通州法院近3年审结提供劳务相关案件700余件,其中涉及多重承包发包关系、承揽关系与一般劳务关系共存的情况突出。
05为此,通州法院建议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零工”市场运行;用工主体诚信用工,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就业人员加强自我保护,避免人身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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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工人受房主委托零酬劳拆除旧物,却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成十级伤残,房主有责任吗?12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报“零工”劳务市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称这类案件法律关系类型复杂认定难,涉及多重承包发包关系、承揽关系与一般劳务关系共存情况,该案是一起典型案例。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静介绍,近3年,通州法院共审结提供劳务相关案件700余件,“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66件。近年来办理的相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法律关系类型复杂认定难,涉及多重承包发包关系、承揽关系与一般劳务关系共存的情况突出;赔偿主体认定争议大,因诉讼参与人较多,且用工时较少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认定赔偿主体时存在争议;劳务受到损害事实查明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劳务用工过程不规范等原因,提供劳务者受伤后往往没有留存完善的证据;由于接受劳务者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伤情大多不予认可,此类案件涉及鉴定较多、审理周期较长。
在上述案件中,经王某介绍,张某与某村村民邹某协商一致,张某负责将旧房拆除并将拆除的旧料清理完毕,张某可将所拆除、清理的物品自行售卖,邹某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报酬。某日,邹某指示张某上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需要施工的内容,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二楼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王某、邹某,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70余万元。王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邹某辩称不认识张某,亦未将工程发包给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内容,张某与邹某之间应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明显不妥,法院依法调整为承揽合同纠纷。经邹某指示,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至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施工内容时发生坠落事故,因此,邹某应当存在一定的指示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张某具有拆除、清理工作经验,其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邹某指示其至二楼,张某亦应自行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至二楼查看,因此,从过错角度,法院认为张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邹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亦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侵权行为,故王某不应承担责任。故判令邹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费19万余元。
通州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副庭长钱笑表示,零工劳务市场中,存在部分人员以拆房为业的情况,工人拆除旧房并自行将旧房材料清理完毕,业主无需另行支付费用。通州法院依法认定此种情形下工人与业主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判决维护了零工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州法院法官建议,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零工”市场运行;用工主体诚信用工,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就业人员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无法胜任工作或其他过错导致人身受害。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