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作为青藏高原重要核心区域,生态地位特殊且重要,生态责任重大且艰巨。为深入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功能最大化,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十一章76条,已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的省情定位,是我国首部以“生态优先”为核心原则的地方性法规,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漫画:高岳
构筑绿色文明之基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始终,多次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及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省外立法智库专家、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立法专题会、论证会,座谈会,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确保各项规定科学合理,符合青海省情。
《条例》明确,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坚持低碳节约、绿色转型、共建共治、全民共享、改革创新、示范引领。
为明确职责分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作用。
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加强生态风险防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省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生态保护成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态文明气象保障工程,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气象影响评估,加强气候变化监测网建设,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影响风险评估,提升高原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能力。
为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优化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监管,明确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控政策,科学构建重点区域生态廊道,优化草原网围栏建设,促进物种迁徙和基因交流,合理布局建设物种保护空间体系,重点加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保护管理。
同时,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体系,优化建设动植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种质资源库等各级各类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科学构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的迁地保护群落,做好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监测管理。健全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体制,加强高原特色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与收集,建设相关资源保护设施和数据库。构建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管理体系,统筹布局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植物灾情、疫情、病虫害防控防治,强化微生物菌剂、抗生素药物安全使用管理。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制度机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系统集成,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巩固制度落地生效
《条例》注重吸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成果,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为此,《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保护青藏高原传统生态文化遗产,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开展青藏高原特色生态文化体系研究,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建设具有青海特色的新时代生态文化体系;加强美丽中国先行区创建,采取措施推进美丽城市、美丽乡村建设,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生态文明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开展研学、校外体验等主题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创建生态教育科普基地,发展生态文化融媒体,搭建青藏高原生态文化研究宣传平台,加强生态文化交流合作,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每年八月为全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为落实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和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情况。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态保护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和体系,强化绩效评价考核。
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相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编辑|王芳 季天 岳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