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被判死刑!陕西一市通报8起典型案例

近日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8起

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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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约3530.47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上述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1月刘某某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刘某某因贩卖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体现出国家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及严厉打击的力度,再次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案例二:李某某、雷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雷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谋制造咖啡因贩卖。经查,二人共制造咖啡因1220千克,将其中745千克进行贩卖,获取毒资117.5万元。公安机关从雷某家中查扣咖啡因20.97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某、雷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典型意义:在我市部分县域,特别是农村地区,流行吸食一种俗称“汀汀”或者“片片”的土制毒品,其主要成分为咖啡因。李某某、雷某制造、贩卖咖啡因受到刑事处罚,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清醒地认识土制毒品的真实面目和严重危害性,切莫以毒性小、成瘾性小而误入歧途,要坚决做到不制造、不贩卖、不吸食。



案例三:宋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日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宋某将其购买的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通过微信支付和邮寄方式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等3人共计29根,非法获利200余元。澄城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合成大麻素成本低,易获取,能产生强烈的兴奋致幻效果,我国已将合成大麻素的整类物质列为毒品。宋某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贩卖给他人,最终受到了严厉打击。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注意识别,“电子烟油”“致幻邮票”等新型毒品形式多样,易于伪装,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擦亮眼睛,增强毒品防范意识,不要因为“猎奇”思想而轻易尝试,也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进行贩卖,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四: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将他人给其的罂粟果实种植在某客栈的后院空地。2022年5月12日,被群众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将陈某某种植的850株罂粟原植物铲除。华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在一些村镇,群众对种植罂粟的危害认知不足,基于各种目的非法种植罂粟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即构成犯罪。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被刑事处罚。广大人民群众要清醒认识到,任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均涉嫌犯罪,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案例五:钟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偷越国境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华某某等八人在某村闲置厂房非法生产麻黄碱859千克。案发后,钟某某非法出境到缅甸,2024年被抓获归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典型意义:国家打击非法生产麻黄碱等制毒原料违法犯罪行为,旨在坚决遏制毒品上游犯罪。法律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麻黄碱1千克以上即构成犯罪。钟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生产麻黄碱859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其系从犯减轻处罚。案发后钟某某虽潜逃至境外,时隔8年被抓获归案后依然被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任何形式的毒品犯罪全面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案例六:包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被告人包某某在其家中种植罂粟植物,收获了果实。6月2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提取罂粟果实205颗,其中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净重为157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买卖、运输、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50克以上即构成犯罪。包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持有大量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最终受到刑事处罚。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非法持有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种子的,即使没有种植,也可能涉嫌犯罪。



案例七:杨某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花费220元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4粒三唑仑,约0.4克,通过国际快递寄回国内,在取快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三唑仑作为一种镇静安眠药物,已列入国家一类精神类药品,严格实施管控。杨某某明知三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精神类麻醉药品,仍然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认识,不要试图非法获得、使用国家严管的精神类药品,否则可能构成毒品犯罪,铸成大错。



案例八:曹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为潘某某贩毒提供微信账号,帮助收取毒资447714.7元,用于帮助潘某某购买毒品及二人日常花销,涉毒品380.56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典型意义:为他人的毒品犯罪提供帮助的,以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曹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供贩毒者收取毒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受到严惩。广大人民群众要谨慎社交,拒绝与涉毒人员交往,更不能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否则可能成为毒品犯罪的“帮凶”,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渭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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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仲月

主编:高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