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政策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充分借鉴甘肃、宁夏、贵州、四川等省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经验,在《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对已完成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通过县级申报、市级审查、省级复核评价后,再给予每户8万元省级奖补资金。以集中安置为例,原户均补助7万元(省与市县按4:6比例分担),省级奖补新增每户8万元后,合计可达到每户15万元。此项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减轻搬迁群众负担,提升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水平。

据悉,今年以来,省自然资源厅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纳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出台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部门协调机制,向国家部委争取增发国债地灾搬迁项目24个4146户、总投资6.22亿元,截至目前,项目和资金执行进度均达到100%。


附件


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23〕110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陕财办资环〔2023〕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是指省级对已完成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予以资金奖补,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条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政府引导、先搬后奖的原则,实施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第一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奖补申报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五条 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资金从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完成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经复核评价确认后,按照每户8万元标准给予奖补。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一)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奖补申报中发现严重不实、虚假、瞒报等情形的;

(四)对奖补申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实施搬迁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资金奖补范围。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九条 县级申报。对已完成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即完成房屋竣工、交房和旧宅腾退拆除复垦且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申请,申报资料应包括:奖补申请、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相关资料、项目验收相关资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级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接到县级奖补申请3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奖补申报进行审查,包括申报材料的内业核查、迁入地安置情况和迁出地旧宅腾退拆除复垦情况等外业核查。审查通过后,联合出具审查意见,并在3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奖补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复核评价。省自然资源厅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奖补申报复核评价。

第十二条 奖补下达。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复核评价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预算,省自然资源厅同步下达奖补计划和通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资金管理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置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奖补申报、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超范围使用奖补资金或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实施细则,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