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24年,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682件。
人们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的关注,除了收到的审查建议数量,还有问题解决效果——法工委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后,有关制定机关是否落实到位?相关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一年来,我们综合运用多种审查方式,加大审查力度,共推动督促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1040余件。对于2024年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都向制定机关明确提出了审查处理意见,有的问题已经在解决,有的问题正在推动处置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说。
严冬峰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工作水平,持续关注民生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和跟踪督促工作,努力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追踪督促问题整改
随着2025年春节的临近,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话题愈发引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披露了某省级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一年来,问题整改情况如何?
严冬峰介绍说,在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公布之后,该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报告的要求和法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通过立法程序,及时对条例作了修改,将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一定区域、时段内采取禁放、限放的措施”,该条例已于2024年上半年修改完成,从禁放规定改为限放规定,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法工委备案审查的意见,一些地方综合考虑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主动调整出台本地区有关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比如,天津、上海、重庆等地实行中心城区禁放、郊区限放的政策。不少地方由禁改限,适当放宽了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法工委在督促问题整改的同时,关注到有的地方仍然实施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此,法工委要求地方予以纠正。
“2024年,我们收到公民的审查建议,对某市6个区县政府2022年发布的政府通告,在这6个区县范围内实行禁售禁放政策,提出审查建议。我们研究后认为,这种禁售禁放的规定同上位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这个设区的市只有这6个区县,这样的通告变相致使整个市范围内都不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了上位法。”严冬峰说。
对此,法工委将研究意见和审查建议移送给有关省人大常委会,请他们督促该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相关政府通告进行审查,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2024年8月,上述6个区县分别发布新的公告,将禁售禁放政策调整为限售限放,明确在本行政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同时废止了原通告。
连续多年关注民生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中一直注重人民群众反映集中、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到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审查。
近些年,涉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工委针对物业管理等方面问题,根据有关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连续开展了一些审查研究工作。从2021年至2024年,法工委连续4年对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开展审查工作。
比如,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披露了两件审查案例: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将业主共有部位经营所得用于补贴物业费,法工委对此问题要求纠正;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经业委会同意即可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对外出租,法工委明确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尽快作出修改。
针对城市停车管理的问题,法工委一直关注并通过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相应的纠错工作。
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显示,有的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在了解全国10个城市关于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的规定后发现,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对道路停车欠费予以处罚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影响道路停车秩序。对此,法工委在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道路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予以处罚作出规定;对道路停车欠费是否规定处以罚款,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我们将持续开展工作,持续跟踪监督,确保有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今后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还会持续关注涉及民生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专项审查。”严冬峰说。
在源头上加强监督
“近年来,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我们同时也在思考,怎样推动工作从‘事后整治’向‘事前预防’转变,在源头上对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有问题的文件来进行监督,促进规范性文件更加法治化、更加规范化。”严冬峰说。
严冬峰介绍说,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
把牢宪法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推进合宪性审查。法工委注重对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从宪法上进行监督,开展合宪性审查、涉宪性问题的研究。同时,明确地方人大和有关方面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阶段、在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阶段、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中,如果认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统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或者向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工作沟通,依照法定程序来解决合宪性问题。
2023年12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明确,法规、司法解释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这一工作机制建立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产生普遍效力,推动其他“带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也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供指导性意见,预防制定机关再出现同样问题。
工作中关口前移,提前指导制定机关来研究处理一些疑难问题,特别是文件里存在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近些年来,一些制定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经常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就工作中遇到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提出询问。今年,某省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就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条例存在限制业委会成员资格、要求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等相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法律询问,法工委对此进行及时研究和解答,让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相应的问题得到解决。
以案释理,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建立了案例交流指导制度,适时发布地方立法中共性问题和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选取了6件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查纠正过程中做的一些典型案例,形成工作指导案例向社会公布,通过这些案例指导制定机关了解哪些文件可以制定、哪些问题要避免,从而有力提升了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种类比较庞杂、数量繁多,要更好保证这些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还要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继续把好审查关,推动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严冬峰说。
编辑|宋胜男 朱雨晨 岳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