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投诉后限制服务,营运商被判赔偿退费

原告翟某某在被告某网络公司的网站“钱币天堂”上实名注册了账户。接受服务期间,运营商删除翟某某的拍品图片,于是,翟某某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该公司遂限制翟某某物品拍卖、参加竞买等会员权利,翟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近日,铜梁区法院判决支持了翟某某的诉求。

为了在网络上展示和拍卖物品,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在归属于被告某网络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了账户,成为该网站的实名用户。

2023年6月2日,原告翟某某向被告某网络公司支付会员费100元,获得在该网站为期一年的铜星会员资格。根据网站的公告,铜星会员享有个人展馆开通、竞价物品上拍、会员身份展示等权利,年费标准为100元。

2024年3月20日,被告某网络公司管理员通过网站平台告知翟某某其上传的拍品图片不清晰,评级盒子图片无法识别,拟作删除处理。此后,原告翟某某以被告某网络公司删除拍卖网帖的行为不当为由,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

2024年3月21日,被告某网络公司开始对翟某某通过“钱币天堂”进行物品拍卖、参加竞买等会员权利进行限制。11月,翟某某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补充提供两个月的会员服务;并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支付违规删除拍卖交易帖导致的损失50元。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平台“钱币天堂”的经营者,原告系该平台会员账号的用户,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上述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对原告翟某某账户解除封禁措施的问题。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翟某某以真实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账户,并授权委托其子进行线上操作。原告翟某某的前述行为并无不妥之处。而被告某网络公司关于原告翟某某的账户注册主体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主张,与前述法律规定中“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形不符,因此,该公司据此封禁原告翟某某网络账户的行为不当,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封禁措施。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退赔停止服务期间会员费的违约责任。

该案裁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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