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需要“受众导向”——从新修订的科普法谈起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科普法》强调: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这不仅凸显了科普工作的重大价值与深远意义,而且也是落实“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一科普工作和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根本遵循的重要举措。随着新修订的科普法的深入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科普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助力全民科学素质的普遍提升。

  新修订的科普法要求,开展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这既是对科普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是对科普应采取的形式、渠道和方式等提出的要求。对于科普工作来说,就需要它能够实现“受众导向”,也就是平等尊重受众,关照受众的感受,能够换位思考,不居高自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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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意义上来说,科普就是用外行公众能够理解的方式将科学内容通俗易懂地解释出来,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科普人员首先要对意欲传播的内容有深入浅出的理解,因为只有自己先搞明白了,才能让对方明白。同时我们也需要破除一种认知陷阱,那就是直觉上认为科普的目标受众已经具备了某些前置知识,实际情况往往与直觉相悖,毕竟你的常识不是我的常识,甚至科普人员眼中显而易见的常识往往恰恰是科普的目标受众最需要的常识。这也表明“受众导向”的需求是真实的,也需要通过实际行动来满足。

  科普从业者不仅需要具备“受众导向”的能力,而且也需要把“受众导向”作为开展科普的一种方式。

  科普从业者需要用大众能够理解的语言来对科学内容加以阐释,这里面就包含“受众导向”的维度。因为科学要实现大众化,必须采用大众话,而只有借助于大众话,科学才有可能实现大众化。甚至有时候需要借用一些科普的受众日常生活中能够接触到的东西来建立起关联,比如通过打比方,举例子,营造画面感等方式,这不仅拉近了科学与公众之间的距离,而且能够让公众对科学产生具象的认识。比如在解释我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天问一号探测器在火星乌托邦平原南部预选着陆区着陆时,用“着陆火星的难度被形容为相当于从巴黎打一个高尔夫球,正好落到东京的某个洞里”这样的表述不仅把目光难以企及的动作生动地表达出来,而且能够让公众在大脑中产生某种画面感,这就是一种“受众导向”。

  之所以强调科普需要具备“受众导向”的能力,还在于受众并非科学领域的专业人员,他们可能很少有机会涉足科研人员持续不断深耕探索的领域,因而也可能难以一下子理解其中的奥妙,习得学术交流中所用的术语和公式,就像H.G.威尔斯在1894年写道的那样,“一本书应该用它的读者的语言来写,但是相当多的科学作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有一些人大胆地用他们的科学方言写作,而且在技术方面的娴熟和紧凑的处理上当然有相当大的乐趣;但这样的作家并不赞赏这样的事实:这是一种习得后获得的味道,而公众并没有获得它。”

  对于科普人员来说,“受众导向”相对容易实现,因为科普人员,尤其是科研人员有两套语言体系,在非学术交流过程中,他们也会使用普通公众日常交流的语言,这就为科普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交流基础,当前这里面也涉及科研与科普之间的有效过渡与衔接,也就是如何把科研做成科普,把科研成果转化成科普内容。

  “受众导向”的科普是有温度的,是从受众出发的,因为它需要不仅研究科学本身,还需要研究目标对象,只有尊重和了解科普受众的每一个认知习惯、知识结构、知识层级,才有可能“因人制宜”和‘对症下药’。如果缺乏“受众导向”的能力,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曲高和寡的状况,甚至依然停留在“同温层”之中,难以出圈。

  当然,要让科普实现“受众导向”,也需要科普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科普能力,一方面深入研究要传播的科学内容,打通“任督二脉”,形成体系,因为当前的科普更加凸显在科学知识基础之上的科学方法,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另外一方面也要深入研究科普的目标对象,这样的信息才有可能实现有效的触达,而信息只有先触达,才能谈影响力的发生和价值的实现。同时还要对情绪价值等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因为借助于“受众导向”,实际上就是与目标受众建立关联,满足情绪价值,最后实现科普的功能价值。

  (王大鹏,系中国科普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理事)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