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名周,男,196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68********,*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199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4年6月14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名周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一)2024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徐名周去到丰顺县汤坑镇皇轩江山天誉二单元负一楼,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金狮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并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收废品的男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65元。(二)2024年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徐名周去到丰顺县汤坑镇东二市街道,使用一把银色老虎钳想将邱某某、巫某某店铺门锁撬开,因看到店铺门口有监控就没有继续撬锁,后徐名周又去到被害人蔡某某的店铺门口将门锁撬开,进入该店铺盗走一个黑色钱包(钱包里有几张银行卡和约500元现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名周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名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名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名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名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名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