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三”发展脉络看“三个管理”——
更新理念压实责任细化路径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从“三个三”的发展脉络来看,其根本源于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领悟和践行,统一并共同服务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可以说,从目标引领到行动指南,从宏观分析到微观指导,从顶层设计到基层实施,他们之间相互贯通、彼此呼应、逻辑严密,形成了完整的体系闭环。
2023年3月,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首次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2024年3月,最高检提出“三个善于”,为在个案上如何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方法指引。4月8日,应勇检察长在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次授课时,对“三个善于”理念进行了全面、系统阐释。7月29日,应勇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讲话中明确提出“三个结构比”。10月15日、16日,最高检先后召开检委会会议和党组会,明确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由此可见,以上“三个三”(“三个善于”“三个结构比”“三个管理”)是紧紧围绕更好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而展开的,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形成了一个统一体系。
从“三个三”的发展脉络来看,其根本源于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领悟和践行,统一并共同服务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首先,其落点在个案的高质效上,着力于办案指导的“三个善于”;其次,其推进到全面履职的高质效上,着眼于整体发展的“三个结构比”;最后,其细化到实施方法上,着实于工具抓手的“三个管理”。可以说,从目标引领到行动指南,从宏观分析到微观指导,从顶层设计到基层实施,他们之间相互贯通、彼此呼应、逻辑严密,形成了完整的体系闭环。
“三个三”之间的逻辑联系
“三个善于”是对案件“高质效”的诠释,既提出了办案标准又提供了方法指导。什么是高质效案件,“三个善于”给出评判标准,从这个标准出发,认定案件事实在实体上、程序上都应规范,适用法律应从立法本意出发,体现法治精神,办案效果应是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三个结构比”是对检察工作整体“高质效”的衡量,提出高质量发展的研判参照。在实现个案的高质效办理之后,如何从整体上判断检察工作发展是否全面、协调、充分,需要确定宏观载体,从而为判断检察履职是否充分、监督是否到位提供重要依据。“三个管理”是所有目标的工具抓手,是实现上述“三个三”的必然路径。
从上可知,“三个三”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推进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与明确方向。一是设定了标准。“三个善于”为案件质量设定了标准,指明了方向。案件的优劣应从事实、定性、效果三个方面去衡量,要结合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认可度去考量。二是明确了功能。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本地数据分析,特别是“三个结构比”情况,及时发现“四大检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检察工作的重点。
“三个管理”实践路径的初步思考
加强“三个管理”是检察管理的重要转型,当前推进“三个管理”应从理念更新、责任压实、路径细化、结果运用等多方面努力。
做好融合推进理念更新。“三个管理”是否落实见效关键在是否树立、践行正确理念。应从以下三方面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更新理念。一是做好“三个管理”与党建工作的融合。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加强“三个管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将政绩观教育融入党员教育之中,将办案成效、工作业绩融入党员管理之中,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二是做好“三个管理”与队伍建设的融合。管理的关键在人,办案的责任也在人,一体推进检察业务素能培训、考核激励等人才建设的机制性保障。要精准适配“以质量为核心、以公平正义为追求”的理念,注重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考核,引领基层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三是要做好“三个管理”与文化建设的结合。要持续用好文化阵地,更好发挥检察文化塑造精神、凝聚力量、涵养品质、推动发展的作用。
突出重点压实管理责任。一是突出管理职责重点。明确不同岗位职责,确保各司其职。分层次分别强化检察长、检委会对案件的宏观管理,要优化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实化案管部门的专门管理,充分发挥政工人事、检务督察等协同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作用,紧盯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共同提升管理实效。二是要突出实践问题重点。加强“三个管理”必须全面分析、紧紧抓住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突出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密切结合实际,选好推进“三个管理”的切口,指导改进,探索富有特色、实际管用的举措。比如,刑事检察要注重解决主动监督意识不强问题;民事、行政检察要注重推进解决“倒三角”问题;公益诉讼检察要注重增强监督精准性问题,等等。三是要突出调查研究重点。要坚持系统观念,持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实践总结,及时改进实践,深化“三个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实现路径,推动完善业务指导、管控、评价、制约监督机制,充分释放检察管理整体效能。
紧贴实际全面细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细化办案流程。一是细化现有规定。建议在各条线充分调研,征求基层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办案流程。二是完善已有流程。为确保办案效率、将管理关口前移,可以增设不同条线的小流程。如可以规定承办人在受理后多少天内阅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要提前多少天提交书面报告等。三是增设有关亲历性流程。检察官办案不仅要审查案卷,更要开展现场勘验、实地走访,面对面接触当事人,既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认同案件结论。
2.合理运用管理结果,科学设置评价机制。可以探索管理结果运用办法,主要有:一是区别个体评价和集体评价。个体评价紧盯案件质量这一核心,重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评价内容主要是案件质量抽查和评查结果,其次是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优秀案例等情况,将结果作为个人评先树优、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综合考量检察官业务能力表现情况。集体评价紧盯某单位全面充分履职情况,将全年综合质量评查结果、正反面典型案例情况、社会影响力情况等作为衡量某个单位工作质效的整体评价依据,特别是要参照“三个结构比”变化情况,衡量全院综合发展情况。二是综合运用正面评价和反面评价。评价标准设置要结合近年来的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司法责任追究情况、“三个结构比”的现实状况等,合理设置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的不同比重,形成评价合力。三是适度允许群众参与评价。案件质量高质效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建议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增加回访当事人环节,增设群众意见内容,对检察人员作风、态度、案件结果等进行随机抽查,在集中评查中还可以开展回访。
3.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方式。一是智慧评查。实践中,不管是集中评查还是基层院之间的互查,有些检察官可能会碍于情面,评查结果往往停留在文书不规范等表面问题上。对此,有必要采用电子阅卷评查方式,开展匿名评查。二是区别主次。以网上评查、随机评查为主体。三是升级功能。进一步提升办案超期预警、监督线索提示、办案瑕疵自动筛查等提醒功能,打牢网上评查基础,减少办案人员在面对面检查评查时的抵触心理。
4.切实发挥检委会业务管理主体职能。定期组织召开检委会进行业务数据分析,加强业务管理;上会案件同步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充分展现办案部门关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的意见;抽取检委会委员带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强化质量管理,同时可以减缓员额检察官的评查压力。
作者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富彬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