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定区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2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定区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6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在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县区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擅自加装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从安定区某车行共购进型号为TDT1417Z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4辆,当事人在上述型号车辆到店后对其中1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电池组进行了改装,在原厂设计一组4块,每块电池额定电压12V的基础上,加装了1块12V电池,造成该电池组额定电压达到60V。上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标注额定电压48V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3.4.3条“蓄电池防篡改 a)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合与电池组合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容量或电压”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二、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洮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2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洮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719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在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县区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临洮县某托车行进门左侧地面摆放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A141874TDT133Z100)中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图片显示,该电动自行车无车筐和后座及靠背,但实际现场检查时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均已安装了车筐和后座及靠背,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符。经查,该车行于2024年9月7日,通过临夏市某电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台1721元的价格,购进6台规格型号为VzMIX即产品型号:TDT133Z的电动自行车,其中两台被拉到当事人处进行销售。为了更好售卖,该车行另外付费160元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VzMIX配件包,该配件包就是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的车筐和后座及靠背,然后由该车行店长在店内私自加装上去,该电动自行车装配完整的整车质量为55kg,加装后致使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中4总则,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三、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洮县某灯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13日,定西市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洮县某灯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5日,临洮县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临洮县某灯具店侵犯其公司合法权益,使用标有“OPPLE欧普照明”的门头招牌及户外广告,请求依法查处。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头有“OPPLE欧普开关、欧普安全插排”字样,店内有销售的“OPPLE欧普照明”灯具。经查,2023年4月份,定西市一级欧普照明的代理孙某与当事人经营者王某洽谈安装“OPPLE欧普照明”的门头和代理OPPLE欧普照明相关产品的销售,其向该代理商缴纳了2000元的品牌授权保证金后,代理商在该店门头上安装了相关“OPPLE 欧普开关”字样的门头,以及安装了店内OPPLE欧普照明的灯具样机,但一直未和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代理合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四、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定区某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12月12日,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定区某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定西市安定区某零售店,对安定区某粉条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马铃薯粉条(韭叶粉生产日期:2024年8月16日、细粉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铝残留量实测值韭叶粉230mg/kg、细粉266 mg/kg(标准指标不得超过200mg/kg),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五、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渭县某家电销售店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11月13日,定西市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渭县某家电销售店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3台、没收违法所得433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督查燃气领域产品质量工作中发现:亿联商贸城个体户李某,经销的华帝牌燃气灶盘标示的执行标准是:GB16410-2007;GB 30720-2014。与现行执行标准GB 16410-2020(该标准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1月1日实施)不符,且该产品已过了过渡期两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