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将完善参保政策,推动公民依法参加基本医保,落实居民医保筹资、职工医保缴费等政策。
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
《实施意见》明确,将全面落实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基本医保政策。居民医保参保集中征缴期为每年9月至次年2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可选择按月、季、年缴费。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积极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等渠道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落实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各统筹地区将保持职工医保筹资标准相对稳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与统筹地区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实施居民参保激励
《实施意见》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居民参保激励。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缴费1年,每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出现断保的重新累计连续缴费年数。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次年正常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激励额度后,本人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第2年重新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额度累计提高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同时,实施居民断保约束。对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降低总额度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建立“一人一档”参保数据库
《实施意见》提出,将提升服务质效,准确摸清参保底数,建立“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完善部门间数据动态交换比对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等信息。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对于人户分离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户籍地和常住地加强配合,共同落实参保扩面责任。持续做好重复参保治理工作,优化新增参保登记,提升参保质量。充分发挥家庭医生作用,积极向签约居民开展参保动员。广泛发动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宣传医保的惠民政策、经办流程、缴费标准和便民措施,用好典型案例,让群众全面了解政府投入情况以及基本医保在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
做实新生儿“出生即参保”工作
全省将提升医保服务能力,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优化医保服务流程,实现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一件事”联办。推动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做实新生儿“出生即参保”工作。拓展个人缴费及纳入医保结算的医药费用查询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等服务。同时,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推进集采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巩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成效,方便居民就近看病就医,更好推进分级诊疗。大力推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等数字化医保服务应用。(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