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1日,付某在微信中告诉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业州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小崔,其已再次向谭某转账4万元。1件牵涉湖北、黑龙江、湖南、江西四省四方当事人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业州法庭调解后的次日提前履行完毕。
12月8日13时许,湖北建始县长梁镇沙坝村安来高速工程点(简称“工程点”),在1辆大货车上卸载速凝剂的建始本地农民工谭某不慎突然从车上跌落至地下受伤。谭某当即被送往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腰椎骨折、右侧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谭某伤残程度为十级。
谭某是受黑龙江人付某雇请卸货的。住院期间,付某为其垫付了12000元医疗费后,因担心自己一个外地人在建始被讹(他初到建始,还不了解诚信友善的建始人),慌慌张张离开了建始。谭某一个人在医院,好不凄凉!人受了伤,赔偿还没有着落,他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一出院,谭某就到工程点了解,得知其参与卸载的该批速凝剂的销售单位为湖南A公司,遂以为付某是湖南A公司员工,其雇请自己代表湖南A公司雇请自己,于是于2024年10月28日诉至业州法庭,要求湖南A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7余万元。法庭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湖南A公司承认自己是该批货物的销售单位,但事出有因:2023年末,安来高速公路的承建公司与湖南A公司签订速凝剂采购合同,湖南A公司货源不足,与江西B公司签订速凝剂采购合同,约定由江西B公司将速凝剂运输至工程点……湖南A公司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来送货单位是江西B公司!谭某告错了对象(客观地说,当也这怪不得谭某——他除了知道付某是黑龙江人,对其他情况一无所知,除了起诉售货单位,他确实找不到还能起诉谁)。
为了实质化解矛盾,审判人员没有直接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而是向其释法,征求其是否变更或追加被告的意见。
既然送货单位是江西B公司,付某就是代表江西B公司送货、代表江西B公司雇请自己,谭某申请法庭追加江西B某公司为被告。
孰料,江西B某公司举证辩称,该批货物的送货工作已由付某承揽。谭某申请法庭追加付某为被告。
经过审判人员好说歹说,四方当事人总算到庭了。2024年12月20日上午九点,庭审如期进行。
不出所料,四方各执一词:
湖南A公司:湖南A公司没有到建始送货,更不认识付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B某公司:承揽人的行为与自己无关;
付某:是我雇请的谭某,我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就是拿不出钱;谭某自身也存在过错……
有赔偿能力的,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愿意承担责任的,又没有履行能力。三被告的辩论,让谭某更加犯难了,他只认死理,只知道应该有人为自己负责!但到底谁负责,拿不拿得到赔偿款,他越听辩论越糊涂。这场官司,不仅很可能打成一场“持久战”,而且各方当事人劳心费力后,谭某最终还不一定能够拿到赔偿款。
从法律上分析,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继续“打口水仗”可能进一步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解决问题有害无益。审判人员于是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临时改变了办案程序,将原定的当天下午的法庭辩论改为调解程序,倾力调解,弥合分歧:做江西B公司的工作,让其认识到,根据证据,判决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给付某做工作,如果其顾请谭某的行为是私人行为,其负有一定赔偿责任;如果是代表江西B公司的职务行为,江西B公司承担责任后也可能追偿。如果付某与江西B公司一致认可,由付某承担赔偿责任,审判人员并且就赔偿款来源提出了具体建议:付某向江西B公司给付某借款,以后从承揽价款中扣除,如此不仅厘清了赔偿责任,而且不至于使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江西B公司的债权也不会落空。给谭某做工作,让其明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不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相比之下,判决书比调解协议的执行可能更难……
法律人心有灵犀,明白了审判人员“如我在诉”设身处地为各方当事人着想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良苦用心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大力支持审判人员做调解工作,对自己的当事人说法明理,分析调解的利弊得失。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通过审判人员、诉讼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午四时许,四方当事人终于解开心结,自愿达成协议:付某除了前期为谭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另支付谭某赔偿款9万元了结与谭某的赔偿纠纷,定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江西某公司对付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协议达成当日,付某即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向谭某转账5万元。次日,付某借钱后再次向谭某转账4万元,提前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确认的赔偿义务,1件牵涉湖北、黑龙江、湖南、江西四省四方当事人标的仅为10余万多的“小”案件,至此彻底化解。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业州法庭将继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涉民生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