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添加罂粟壳的卤肉 四川乐至一商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0190元

封面新闻记者 陈远扬

12月27日,四川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起“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封面新闻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其中,在蒲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其因售卖添加了罂粟壳的卤肉,最终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0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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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在经营“乐至县石湍镇某饭店”期间,蒲某某将禁止作为食用物质的罂粟壳添加到“卤水”中,用于卤制猪头肉、鸭肉、牛肉等卤制食品,并在饭店内对外进行销售,销售的卤制食品总价款为60190元。

2022年6月7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蒲某某自制的卤水进行检测,该“卤水”被检验出含有吗啡、可待因两种有毒成分,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同年8月,蒲某某被乐至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立案侦查。

时间来到2023年5月10日,蒲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2024年1月18日,蒲某某被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2月29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蒲某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0190元。

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尤其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加工安全。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并面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牟利,即使未查找到具体的显性受害者,但其行为无疑会对食用者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既惩罚行为人,也警示全社会,让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生产源头杜绝安全隐患,以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