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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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025年春节期间铁岭市施行限时、限地燃放政策。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二、限制燃放区域


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025年春节期间,市政府决定在凡河新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凡河新区


限制燃放区域:东至长白山路、北至黑龙江路、西至昆仑山路、南至昆仑山路南段(如意湖环湖路南段)。


(二)银州区


限制燃放区域:东至京哈高速,北至北市路、滨河路、光荣东路、光荣街,西至辽河大堤,南至城市建成区南侧(哥伦布广场)。

  

(三)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


限制燃放区域:东至京哈高速、北至南环路、西至柴河街南段、南至102国道(繁盛路)。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政府督促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三无”产品;

  

(三)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禁止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及各类礼花弹。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严禁超量储存,不得私自建库储存烟花爆竹;

  

(三)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期间的公共安全,依法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销毁过期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六、强化安全监管

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应急、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依法查处经营单位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储存、违规运输烟花爆竹和利用拆解烟花爆竹非法制造爆炸装置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五)宣传部门要加大在各类新闻媒体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春节期间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下的管控工作,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

  

(七)消防救援部门要组织安排救援力量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前置值守,及时扑救突发火情;

  

(八)县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有序压缩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量,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前提下,合理规划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 ▏铁岭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张诗卉  责任编辑 ▏姜国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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