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新《公司法》落实,证监会发布五大调整

  中新经纬12月27日电 据证监会官网27日消息,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介绍,7月1日,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正式实施。证监会现就配套制度规则中拟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件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涉及实质性修改

  本次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均系按照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等作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结合新《公司法》和《实施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规定,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同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

  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

  五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者已被新的规则替代,拟予以废止。

  证监会表示,为稳妥有序推进拟IPO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工作,中国证监会修改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步制定了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相关规则生效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结合自身情况,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即可。

  过渡期安排

  另外,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证监会明确:

  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的过渡期安排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企业上市前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接监事会职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新出具书面意见。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调整前后的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企业应当在最近一次更新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对“发行人基本情况”等部分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二)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发行上市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是,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执行发行上市规则中有关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申报时尚未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执行;

  (二)申报时已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

  (三)在审期间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

  (四)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核查要求仍执行修改前的相关规则。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对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过渡期安排

  (一)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的,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择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选择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不设审计委员会。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并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据《公司法》规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属于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