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法理与常理的温度需兼顾 | 黄河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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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江苏盐城一女子因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款10万元,引发行政诉讼案件。

02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03然而,当地行政处罚已按较低标准执行,舆论仍感瑟瑟寒意。

04专家指出,行政处罚应合法与合理平衡,避免高额罚款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05期待法院审慎考量,让公众感受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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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江苏盐城一女子“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当天的庭审,法庭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时针拨回到今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某某下达了拟针对其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而售卖的1只羊和6个羊头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今年5月,陈某某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

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当地的行政处罚已经是按较低标准执行了,为何舆论依然会感到瑟瑟寒意呢?这是因为执法者手中的“法理”与行政相对人、围观公众心中的“常理”产生了巨大的张力。

一边是行政处罚部门的“有法”,另一边是行政相对人的“有理”。过去人们常说“法律无情”,其实,基于合理维度的考量并不只是一种感性认识,而是法律应有的题中之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本就包含着合理行政原则,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合法与合理的张弛平衡。

正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尽管在有些情况下,作为“特别法”的食品安全法优先于作为“一般法”的行政处罚法,但这种优先并不是毫无条件的,只有法条与法条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时才可优先。

值得关注的是,在今年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就曾指出,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不利于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典型案例,也都是在鼓励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精准适用法条来呵护市场主体首违不罚、从轻处罚的底气。

从过往的“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行政处罚从来不是单一思维,而是要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大框架内审慎为之。反之,如果偏执地固定在单一思维中,那么由此引发的小过重罚、以罚代管甚至趋利执法就会良法善治沦为一纸空文。

如果只看重罚款的震慑,而忽略教育的成效,只教条套用法条,而忽视公道人心的分量,就会让执法行为与民间观感成为中间横亘着分歧的两道平行时空,而经随互联网传播放大后,这种对公信力的捶打将不仅限于一事一案中,还将对地方的营商环境和经济创造的活力与信心带来打击。

当然,回到纷繁复杂的现实中,鉴于每个案件的背景板都不相同,行政执法部门如何精准识别“小过”,以确保惩戒措施不畸重、不畸轻也并非易事。就像有律师担忧的那样,“如果随便适用从轻或者免除规定进行法定范围外的处罚,那么基层执法人员后续在面临执法检查、督查时可能‘惹麻烦’。”正因此,每一次舆论场的人声鼎沸、每一个被公开报道的案例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只有让正反双方通过合法的形式把遇到的难点与堵点讲透彻,并集结成一种治理经验以个案推动系统性的进步,才能明晰法治社会的边界与底色,而公众也不妨将每一次的围观当成一次理性思考和参与法治进程的机会。

毕竟,真正的合法从来不是建立在机械套用的基础上的,真正的意义上的合法也必须是合理的,是执法机关、违法行为人、围观公众基于共同感受到的法治温度互构而成。

“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鉴于此,希望当地法院能审慎考量,让公众感受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的公平正义。

评论员:李明 校对:汤琪 编辑: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