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居民
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工作,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民〔2018〕13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额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
(一)我市常住户籍人员,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实行火葬。
(二)市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
二、不在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政策范围内的对象
(一)异地死亡火化。
(二)丧属自行运送遗体到市殡仪馆。
三、全额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和费用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包括:
1.遗体接运(单次)390元(超出10公里,每公里增加5元,仅限福鼎市范围内)。
2.遗体火化(平板炉)480元(自愿选择拣灰炉火化可参照平板炉480元予以抵扣,差额部分自理)。
3.遗体存放(72小时内的馆内冷藏柜费用)100元/天。
4.骨灰寄存(一年)100元。只减免单格位寄存费100元/盒/年(含骨灰寄存证),双格位需补差价100元/盒/年。
(二)依据《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鼎发改价格〔2024〕10号),按群众实际产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进行据实结算减免。超出减免项目和减免标准的费用自理,未选用减免项目不进行补偿。若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免除相应费用。
四、办理程序
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丧事承办人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全额免除申请表》,直接在殡仪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丧事承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签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原件;
(四)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五、经费保障
(一)资金筹措。为了保证殡仪馆正常运转,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足额安排,并随收费标准的调整予以相应调整。
(二)资金管理。市民政局于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殡葬基本服务已减免对象的数量和费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核算。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龙安)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加强惠民殡葬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二)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的申请、审核、核准等办事流程,确保此项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既有较强操作性,又尽可能避免烦琐复杂,符合社会救助的工作特点。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
(三)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惠民殡葬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足额、及时划拨资金。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殡葬服务费依法收费的日常监管。殡仪服务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依法依规执行免除收费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协调机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免费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城乡居民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予以追讨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及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鼎政综〔2013〕74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鼎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全额免除申请表
总监制:王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