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马丽
同居恋人之间存在多次金钱转账,却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这些钱是借款。分手后,两人因还钱问题对簿公堂。那么,这些转账到底是不是借款,法庭又将如何认定?极目新闻记者12月27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猇亭法院
原告青青(化名)与被告小刚(化名)恋爱,二人从2017年开始同居,期间,双方有多笔资金往来,小刚因偿还个人债务向青青借款,并向青青出具欠条,证明小刚向青青借款10万元。
就这样持续交往五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青青向其索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刚辩称该欠条是情侣之间发生矛盾时为安抚青青被迫出具的,并非事实。
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明细后认为,小刚在聊天记录中承认借钱是为了偿还债务,小刚也出具过欠条,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数额问题,不能简单按照借条和欠条金额做出认定,根据青青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青青出借给小刚6万余元,不足以证明借款金额有10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小刚应向青青偿还借款本金6万余元。
小刚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时,小刚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的转账记录,拟证明其向青青的转账金额多出6万元,是偿还的借款。针对该笔证据,青青辩称以上转账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支,不是偿还借款。二审法院认为,二人同时存在同居关系和借贷关系,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金钱往来,无法直接认定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或者是借贷,因小刚无法对该转账已达成还款的合意进行举证,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其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直接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的证明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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