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淮安中院,徐父(已故)系郁某丈夫,徐某父亲。2018年5月17日,徐父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一年期信用贷款15万元。当日银行发放贷款。不到一个月,徐父因意外去世,无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其妻子郁某继承房产,徐某放弃财产继承。2022年4月18日,银行起诉要求郁某、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法院裁判,因徐父去世,其生前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转化为郁某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郁某应在继承徐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并按约支付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贷款期限外的利息。而银行主张的罚息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因徐父是意外去世,并非故意违约,且银行在该贷款本息均未按月偿还时,未自力催收,一直放任该情形存续近四年,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对银行的罚息主张不予支持。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借款人的死亡属于意外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并非其主观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不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因此从违约的角度来说,不应承担罚息这种违约责任。并且银行自身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如果继承人选择继承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就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为遗产作为债务人留下的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其生前的债务。
如果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金部分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贷款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妻子未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或未事后追认等,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妻子则不需要承担本金部分。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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