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贷款15万后去世银行要求罚息被驳回,律师:非主观故意,不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

据淮安中院,徐父(已故)系郁某丈夫,徐某父亲。2018年5月17日,徐父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一年期信用贷款15万元。当日银行发放贷款。不到一个月,徐父因意外去世,无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其妻子郁某继承房产,徐某放弃财产继承。2022年4月18日,银行起诉要求郁某、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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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因徐父去世,其生前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转化为郁某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郁某应在继承徐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并按约支付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贷款期限外的利息。而银行主张的罚息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因徐父是意外去世,并非故意违约,且银行在该贷款本息均未按月偿还时,未自力催收,一直放任该情形存续近四年,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对银行的罚息主张不予支持。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借款人的死亡属于意外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并非其主观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不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因此从违约的角度来说,不应承担罚息这种违约责任。并且银行自身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如果继承人选择继承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就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为遗产作为债务人留下的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其生前的债务。

如果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金部分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贷款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妻子未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或未事后追认等,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妻子则不需要承担本金部分。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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