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笔生花 | 京都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阅读TOP文章大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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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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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中国律师已经进入了一个发展期,在发展期当中,我认为中国律师所面临的最尖锐的挑战就是律师职业的专业化,我可以说在40多年之前到今天为止我们一直都没有实现律师职业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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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修改,进步的趋向可见,但过程却艰难而坎坷,前行之路更是一波三折。其中自有多种原因,诸如: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的问题、部门参与立法的利益博弈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难以破解的现实难题等等。但深究起来,理念滞后才是影响刑诉法发展进程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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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我要讲‘民商诉讼实务拷问诉讼理念’,是因为我在参与一些民商诉讼活动的过程当中发现,由于受到理念滞后的影响,一些很基本的诉讼原理和原则被误解和误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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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京都人都有感受,京都所的气氛和有些律所不一样,我们就像一个和谐亲密的大家庭,气氛融和平等相处,对此大家都感同身受。”



实务研究 TOP10



 作者:马钊 

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在经历了两年时间、前后四版修订案草案提交审议后,终于审议通过。审议期间,草案曾经历多次变化,而此次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是继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订后的首次大修。


相较实施于2018年的现行《公司法》,新修订《公司法》主要在八个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一、严格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的同时,引入新的资本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股东权力范围

三、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职权规定

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增加董事责任保险规定

五、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六、进一步国家出资公司的有关规定

七、完善公司设立以及退出机制

八、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作者:门金玲 

《刑事诉讼法》修法在即,在我看来,最为迫在眉睫的是解决职务犯罪刑事调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但实际上现有法律通过体系解释,也能得出律师在公民面对刑事追诉的取证过程中,有权获得律师的会见。所以,修法不一定能解决实践问题,法的安定性不需要被打破。


 作者:夏俊 

涉案金额近千亿的传销大案今年落下帷幕,本人担任本案第一被告的辩护人,由于涉案金额近千亿元,案情非常疑难复杂,同时也是省级重点督办案件,辩护的难度和压力巨大,如何在辩护工作中破局和推进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辩护人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一直到审判阶段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持续跟进、全面辩护,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时,检察院原量刑建议在十到十五年区间内,且庭审时当庭撤销对当事人坦白情节的认定并要求法院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加重判罚。在巨大的压力下,律师仍全力辩护,法院最终判罚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不升反降,由十年以上量刑降为十年以下,最终判处九年有期徒刑,案件获得有效辩护结果。


回首办案历程,两年多以来全力以赴的工作中有太多值得总结和思考的地方,本人以此文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辩护心得和体会。


 作者:张雁峰 郑炫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这部监察体制改革后诞生的法律迎来了它的第一次修改。根据我国《立法法》第40条之规定,目前正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已公布的修正草案共计23条,主要修改涉及“包括完善监察法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完善监察措施和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多项内容。按此意见,修改后的《监察法》将从原有的69条扩充至78条。目前对草案内容讨论大多集中在增设监察措施以及调整调查期限这两方面。


第一部分 关于监察措施

一、现有“监察措施”的类别与定位

二、新增监察措施的分析

第二部分 关于留置时间

第三部分 针对其他重要条款的看法

一、被管护、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措施变更申请权

二、明确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作者:张启明 许明 

近日,京都所张启明、许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成功获不批捕决定。该案件涉及内幕信息的多级传递问题(如下图所示),在学理与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案件难度大、时间紧。承办律师具有丰富的类案办理经验,此前已有多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获不批捕成果,并形成多篇研究文章。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分析案情、研判定罪逻辑、提交辩护意见,终取得良好效果。


内幕信息多级传递案件中泄露犯罪的辩护策略:

(一)直击要害: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

(二)加深确信:论证受密人可能存在其他的内幕信息来源

(三)多维防御:准确适用法条,指出逻辑障碍


 作者:张启明 

第六期京都实训研修班顺利完成,本期研修的主题之一是“阅卷”这项“体力”劳动。始料未及的是,在一天的研修中,来自全国各地的30名学员通过头脑风暴、讨论、模拟演练……阅卷的经验与技巧竟能超乎纸外,久久萦绕于头脑之中。足见田文昌律师所首倡的这种实训模式,在萃取经验、分享技巧方面独一无二的优势;作为讲师经过本次培训颇有所得,也再次验证了“身份不分主次”这一原则。本文分享有关阅卷的三个体会。


一、理性原则贯穿阅卷始终

二、读书方法都是阅卷方法

三、思考是阅卷工作的延伸


 作者:周文达 潘南宇 

刑事控告的优势显而易见,见效快、周期短、成本低,是追赃挽损的首选,但前提是顺利立案。事实上,经济犯罪的报案,办案人员常以“不归我们管,赶紧去法院起诉”等为由拒绝立案,导致控告立案的难度太大,即便是经过我们反复论证符合入罪标准的案件,仍然可能不会被办案人员采信。因为体制内的惯性有时会冲淡人性的本能和对常识的判断,踌躇不前并不少见。因此,每接下一起控告案件,我们就已经下定了攻坚克难的决心。回顾过往我们代理过的案件,成功也好,失败也罢,我们把自己的经验教训总结出来供大家参考,不断修正。


一、为什么需要律师代理刑事控告?

1.明确控告目的,解决现实问题

2.直面控告“立案难”现状

二、律师如何代理刑事控告?

1.重视管辖,事半功倍

2.选择适当罪名

3.预判模拟,正确表达

4.律师陪同,主动、平和、充分

三、如何应对控告“立案难”?

1.明确立案审查的标准

2.区分“受案”与“立案”

3.据理力争、合法维权


 作者:齐晓伶 

近两年,接到组织卖淫案件的委托和咨询明显增多,想来和办案单位办案的风向标有关,因为刑辩律师都会有一个来自经验的感知,就是某一段时期会呈现出对某一类犯罪的重点打击力度。虽然涉黄犯罪从建国以来一直就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但近两年的司法实务现状还是体现了一定的特点和趋势。组织卖淫罪因其五年起步并相对容易达到十年以上加重量刑幅度的重罪刑罚设置,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就更应该做精细化解释与适用,在刑事辩护层面也就更应该以极为审慎负责的态度、以更为专业精湛的技能做精细化有效辩护。在看到很多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或家属对此罪的成立要件几乎茫然无知,甚至有很多想当然而实际上不懂法的错误认知,还有很多当事人走了弯路掉了坑,笔者发现很有必要写篇实务文章,虽然有些更深一层的比如涉及侦查策略、辩护策略的方面不便在文章中提及,但对明晰司法实务中组织卖淫罪中的关键性的问题应该还是有助益的。


 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伴随着盗窃、抢劫、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多发易发,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亦随之高发,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司法实践中,由于上游犯罪查证困难或者相关嫌疑人已经难以抓捕,往往先将下游相关帮助人员抓捕并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刑拘,而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也因此被牵扯其中,成为上游犯罪的“帮凶”,此时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是否有相关掩饰、隐瞒的行为、是否符合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犯罪金额的认定等成为此类犯罪的焦点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此罪名的理论规制与实践辩护要点做一梳理,帮助厘清此罪与彼罪,有罪与无罪,严守法律红线,避免充当他人的“白手套”。


 作者:刘畅 

《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审议,将于2024年3月1日期施行。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对于民营企业,一方面将《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扩展到了民营企业相关人员,目的是为了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另一方面,意味着民营企业相关人员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增加,需要针对新的刑事风险构建相应的刑事合规机制,应对新的挑战。



热点律评 TO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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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  #普华永道  #财务造假

作者:张启明 戴盛赟


恒大财务造假被曝出后,压力直接给到了普华永道。作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普华永道在业界的口碑和公信力一直不错,其也为恒大提供了长达14年的鉴证服务,堪称恒大的“御用”审计机构。此前普华永道出具的均为无保留意见,而在2023年初恒大发布年报前夜,普华永道却突然辞去会计师一职。当时业界有观点认为这是恒大为了加速报告的出具,才更换普华永道为上会栢诚,后者可能有更高的风险容忍度。但吊诡的是,甫一更换,上会栢诚就在2021年和2022年的年报中表示无法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风险。此时再看这则消息,普华永道辞任的原因值得玩味。恒大此番深陷诉讼漩涡,普华永道还能事了拂衣去,片叶不沾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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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刑事责任年龄  #校园霸凌

作者:张小峰 鲁静怡


近日,河北邯郸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三名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霸凌十三岁初中同学并将其杀害,据悉涉案三名未成年人均为留守儿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针对这一案件,笔者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以及校园霸凌问题展开了思考,与读者共勉。


一、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三、未成年人死刑的适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

四、关于降低或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五、校园霸凌问题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先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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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笔录  #庭审

作者:王馨仝


在真实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案件情节并没有拴狗链强奸人妻那么极端,很多时候也缺少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那把刀,更多时候没有吕玲玲那样毅然固守真理的检察官,也很难碰到身边事推动下痛下决心向司法惯例发起挑战的检察官韩明。


更多的时候是律师依据法律做出有力抗辩,却难以撼动司法惯例的那种无奈,甚至是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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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作者:孙广智 


影片直面刑法第20条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


为何在实践中,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往往淹没在互殴和防卫过当的错误认定之中?


为何在明知诉的不准,判的不当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却依然遵循着一种无形的惯性,不断将刑法第20条推至“僵尸条款”的境地?


带着这些思绪和疑问,我将我的观影思考整理如下,以供大家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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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  #刑事责任年龄  #杀人

作者:孙广智


在我看来,有三种“恶”无法容忍,分别是:


作恶,即有意识的实施危害他人、社会的恶行;


纵恶,即对作恶者的恶行予以粉饰、纵容及包庇;


助恶,即对反抗恶行的救济行为予以不当打压,助恶为虐,如电影《第二十条》揭露的公民正当防卫权遭遇否定和剥夺,抑或对被害者及其亲友进行人身攻击及否定评价,通过对被害方的苛责来模糊作恶者的责任。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被害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公开媒体报道,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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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骑行  #责任承担

作者:赵岐龙


2024年8月11日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某公路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机动车一方在正常行驶时,迎面一骑行车队路过,其中一个骑行男孩迎面摔倒在对向车道,机动车司机猝不及防,从男孩头部碾压过去,致男孩当场死亡。


据媒体报道,该男孩的父亲是骑行车队的组织者,对骑行非常有经验,该父亲多次带男孩参加骑行,曾有网友曾提醒孩子太小,不适合骑行,被男孩父亲以“关你什么事儿”回怼。那么在这起事故中,机动车司机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孩子及其父亲是否有过错等问题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本人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发表个人浅见,供大家参考!但愿对以后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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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山  #问责  #最新进展

作者:臧德胜


第二,谄上欺下,实不可取。在本案中,有22名责任人被问责,一方面反映了问责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一事件是一个系统性的塌方,多个环节的多个人员参与其中,渎职失守。涉案的司法人员本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理好每一个案件,但当面对一方是县委领导另一方是一般干部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心中的天平发生了倾斜,酿成了冤案错案。本案对司法人员来说是一堂生动法治教育课,手握公权,不可因当事人强势而谄媚,更不可因当事人弱势而欺凌,弱小者也有爆发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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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山  #举报控告  #逮捕公诉

作者:张蓬蓬 


日前,河北迁安退休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县委领导李贵富被逮捕起诉一案有了最新处理结果。根据媒体报道,马树山因违反组织程序以匿名信方式反映问题被所在党组织批评教育,其反映的10个具体问题均未查实,但被举报人李贵富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河北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被留置。


以上马树山“举报不实”、李贵富“意外落马”的事实固然令人唏嘘,然而,其中涉及的举报控告法律问题则不得不引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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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  #抛下幼子  #砍伤

作者:孟粉


据媒体报道,4月1日7时许,重庆巴南区人何某(女,37岁)在渝南大道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坠地身亡。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何某已被警方控制,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件的发生比较惨绝人寰,北京市京都律师所合伙人孟粉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何某的孩子已经身亡,何某肯定已经构成犯罪。如果何某的婆婆做伤情鉴定是轻微伤,虽然何某有刀砍婆婆的行为,但何某将孩子扔下楼的行为仍然只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何某婆婆做出伤情鉴定是轻伤或者重伤的话,何某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并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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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辩护人  #律师

作者:王九川


少时读法学院,为票证通行末期,律师食俸禄,诸生于其无感,体验仅自实习法庭,与影视剧相去甚远。每遇亲友询问律师现状、辩护之道,错愕无所答。


自律所脱钩改制,活力渐现。有先机者经营顾问资源,着力高标的民商诉讼,亦见海归人士引入新模式,律所如雨后春笋,众律师各显神通。刑案及普通民案,仍处业务塔基层,量多而薄入,不入高端律所眼,布衣者难入其写字间。


彼时之辩护人,多国办所出身律师,法科应届生鲜有直入,后辞职入行者逐年递增。而刑案委托人崇信长者,遇青年面露难色,需老江湖担保方可介入。经数年,于年龄之苛求渐少,律师青黄不接期过矣。


至九零年代中期,涉案者仍以罪犯视之,未有“犯罪嫌疑人”之名,且证据规则空乏,庭上常见长者、中年辩护人语重心长,多求从轻、减轻,少精彩之辩。彼时之老律,万金油居多,以辩护为生者凤毛麟角,难担律所创收中坚。


世人亦未解辩护人、辩护律师之权责定位,以律师为正义之化身,“为坏人说话”论不绝。余亲睹求助者,视名律为青天,谓其能“断案”。今民间仍存旧念,好以黑白善恶评案,事未关己,则无视权利,宁错判佘祥林上百,亦不放辛普森一人,吾等辩护人常批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