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案件都会实施限高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执行案件就应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高。但实际上,确实存在部分执行案件未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
可能有人会提出质疑,搬出最高院相关规定,强调没有限高、失信就不能结案,而且若被发现未按规定执行还会引发问题。
然而,没亲身经历过不代表这种情况不存在,在工作中就遇到过类似案例。
部分人即便限高也能 “另辟蹊径”
在现实中,有那么一些所谓的 “高端人士”,即便被限制高消费,也能想出各种办法绕过限制。
这种现象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种是在立案执行后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另一种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
不过大部分情况是在终本之前就已经处理妥当。还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被限高后,会通过一些特殊 “手段” 来解决问题,要是操作得好,还真有可能成功摆脱限制。
和解结案解除限高后再违约不能马上恢复限高
在实际的执行事务中,很多当事人乃至律师同行,对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缺乏深入了解。
当案件达成和解并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解除限高和失信是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
但是一旦案件终本,当前大多数法院系统是无法直接对这类再次违约的被执行人重新实施失信和限高措施的。
必须先完成恢复执行立案这一流程后,才能够重新采取相应措施。简单来讲,案件终本后,查控系统的很多功能就相当于暂时 “关闭” 了。
限高与失信有着本质区别
限高和失信虽然都是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措施,但它们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限高主要聚焦于限制被执行人的 “消费行为”,而失信则重点针对被执行人的 “信用行为”。
无论是在限制的程度,还是适用的对象范围上,两者都存在明显差异,大家可千万别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