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FAH**、豫F8G**、董*勇……你们“上镜”了!

12月27日

淇县交警

将近期电子警察抓拍的部分

不礼让斑马线车辆

以及

12月份以来

淇县部分骑乘非机动车

不走非机动车道人员

予以曝光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一起来看看

都是谁


车牌号:豫FAH821,地点:红旗路与淇水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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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豫F8G078,地点:同济大道西一路与西二路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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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豫F69H99,地点:同济大道西一路与西二路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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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豫A1WS90,地点:淇河路与人民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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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豫AK525A,地点:云梦大道与淇园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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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不按规定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淇县部分骑乘非机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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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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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董*勇

身份证号:410622********2011

违法地点:人民路与淇河路交叉口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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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宋*

身份证号:41022********0017

违法地点:人民路与淇河路交叉口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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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闫*利

身份证号:410622********1027

违法地点:人民路与淇河路交叉口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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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梵*香

身份证号:410622********5047

违法地点:人民路与淇河路交叉口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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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石*燕

身份证号:410622********0521

违法地点:人民路与淇河路交叉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