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个人过失引发火灾,被花都警方依法拘留

冬季天干物燥
火灾的风险大大增加
也许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
就会酿成火灾!

 消防安全要注意:

这不仅破坏自然资源和居住环境,还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人为故意或过失引起火灾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花都区发生两起因在户外吸烟、烧火煮水引发火灾案件,两名涉案男子被花都警方依法从严、从快、顶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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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案例:

案例一:上山吸烟没有将烟头熄灭引发山火
12月21日,袁某在花都区花东镇某山林吸烟后,烟头尚未熄灭便随意丢弃在地上,引燃杂草导致山火。应急、消防、公安等多部门接到报警后,火速奔赴现场,齐心协力展开扑救行动,无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明,袁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花都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户外烧火煮水不慎引发火灾
12月24日,花都区狮岭镇某村村民邹某,在自建房外用柴火烧水,一时疏忽,在烧水中途离开,导致柴火掉落引发火灾,引燃周边停放车辆,所幸经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警方调查,邹某对其烧水不慎导致火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邹某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的消防违法行为,被花都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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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即便不是故意放火
过失引起火灾
造成失火的行为人
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不同
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
刑事、行政和民事法侓责任
一旦发现,花都警方将
从严、从快、顶格处理!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来源:花都公安

编辑:黄柱

复核:王淼 吴敏娜

校对:贾愚 彭天阳

审核:邓必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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