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认识:不要轻易向专利侵权方发起专利战,否则,如果被别人反复提起专利无效挑战,那这个专利,甚至这一系列专利可能就得完蛋。而如果不主动向专利侵权方发起专利战,相关专利一般还能保得住,没有里子,至少还有面子。
但这不过是在自欺欺人,因为“权利因主张而确立”,专利权只有在遭受侵权后通过专利权人的主张,并且能立的住,才是名副其实的专利权,否则,就只是冠冕堂皇、徒有其表的专利权。而且高价值专利的形成过程,本质上就是从一堆专利权中“披沙沥金”的过程,亦即通过诉讼、无效程序,将真正能打、能用的专利筛选出来的过程。把泥沙去不掉,金子根本就出不来。对权利人来说,如果你的一堆“泥沙”中是含着“沙金”的,那就将“沙金”冲洗出来才能更值钱,除非你就是想拿着一堆根本就没有含金量的“泥沙”去忽悠人,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怕就怕,守着一堆有含金量的“泥沙”,只因为担心淘不出“沙金”,就只想拿这堆“泥沙”去跟别人换一点东西,那又能值什么钱呢?如果这堆泥沙真是有较高的含金量,那不就是暴殄天物吗?
而且想用一堆从没上过战场的专利去唬人,在法理上也是不成立的,因为专利战不存在“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情形,因为专利制度不支持。专利制度不会允许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拿着一些并非货真价实的东西去唬人、去忽悠人。而专利是否货真价实只有在专利战的实际战场上才能见分晓,只有接受过无效程序激烈挑战以及诉讼程序激烈抗辩的专利,公众和专利权人自己才能确定该专利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能打,只有大家都确定了相关专利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能打,才可能谈得上屈人之兵。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专利之于企业的作业价值恰如士兵和部队之于国家的作用价值,主要在于能不能打。不能打,也就没法指望能防,养一堆不能打、用不上的专利,就是劳民伤财、浪费资源。
虽然单个士兵能打并不意味着整个部队能打,整个部队能打也并不意味着单个士兵能打。但只有士兵们抱着必死的信念,部队才会有战斗力。如果每个士兵都要惜命,或者部队长官不想牺牲任何一个士兵的生命,那这个部队就不可能有它该有的战斗力。
一将功成万骨枯,高价专利得靠“打”。真正有价值的专利都是从专利的“死人堆”里爬出来的。想不通过打官司,并且牺牲一大批专利而获得一个高价值专利,就好比想不通过打硬仗,并且牺牲一大批士兵而获得一个战斗力爆表,能够开疆拓土的大将军一样,更可能只是自欺欺人,异想天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