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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督学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近日,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青岛市督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是青岛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规范督学管理、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由总则、聘任、职责及职权、管理与考核、保障与激励、附则等六章构成,共二十九条。《办法》明确了督学配备比例、选聘条件、选聘范围、任期、任命程序和督学类型、职责、职权,应当遵守的纪律,以及督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退出机制和违纪处理等,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突出青岛特色。认真总结了全国先进省市经验,结合青岛实际,在领军督学培养制度、督学职称评聘、课题研究、特约督学的聘任以及督学的配备比例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办法》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领军督学培养制度,设立领军督学工作室,发挥优秀督学辐射带动作用,从政策和经费上支持督学专业发展。

《办法》对督学聘任、职责及职权、管理与考核、保障与激励等方面以往较为模糊的概念和要求进一步厘清和界定,引导督学管理工作走上专业化轨道,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细化了督学保障与激励政策,规定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教育督导员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从教育督导经费中列支;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力度。

(大众新闻记者 张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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