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对情侣热恋时,男子张某借用女友苏某的名义购买一辆二手汽车。
2.购车后,车辆一直由张某占有和使用,苏某未实际享有车辆所有权。
3.由于张某不再偿还贷款,苏某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催收贷款。
4.苏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但张某否认存在赠予行为。
5.最终,苏某主动撤诉,同意银行通过起诉拍卖车辆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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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热恋时,男子借用女友的名义买了一辆车。二人分手后,借名的前男友断供,被借名的女方不断被银行催贷,女子无奈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这辆车到底该归谁?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借名买车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张某与苏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3月,张某想要购买一辆二手汽车,但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就找到苏某借名买车,热恋中的苏某不假思索就答应了。2023年3月14日,张某以女友苏某的名义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二手汽车购买合同,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并将其转移登记在苏某名下,张某支付了该车辆的首付款及保险费,剩余的10万元购车款以苏某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张某每月转款给苏某偿还车贷。购买后,车辆一直由张某占有和使用。
2024年7月,张某与苏某的恋情走到了终点,张某选择了断贷,不再转款给苏某偿还车贷,苏某无力偿还车贷,自此该车辆贷款一直处于逾期状态,银行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向苏某催收贷款。2024年9月,苏某迫于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车辆。
案件审理期间,苏某认为,其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办理抵押贷款,且案涉车辆登记在其本人名下,车辆当然归其所有。张某支付首付款和每月车贷的行为,是男女朋友间的赠予,现二人分手,张某不再偿还车贷,则应当归还案涉车辆。
张某则认为,案涉车辆的首付款、保险、贷款均由其本人支付,也实际由其本人占有和使用,之所以登记在苏某名下,仅是因为张某的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苏某是挂名登记,并不享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张某从未表示过向苏某赠予该车辆,如要求其返还车辆,则原告应将其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及贷款返还。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条件不是登记而是交付。本案中,虽然苏某是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车辆实际由张某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二人在购车时有借名买车的合意。且苏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张某亦否认其存在赠予行为。故苏某并不实际享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无权要求张某返还案涉车辆。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说理,苏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因张某暂时无力还贷,同意银行通过起诉,对被抵押的车辆拍卖进行还款。
办案法官表示,借名买车看似是一种捷径,但实际上会带来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麻烦,无论是借名人还是被借名人均需谨慎考虑。首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可能会引发车辆所有权纠纷,车辆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如果被借名人失信被执行,车辆甚至可能因为诉讼被扣押;其次,在贷款购买的情形下,如果借名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将直接影响被借名人的信用记录;另外,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借名人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可能成为涉诉主体,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
通讯员 鲁康静 王馨颖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