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
日前,《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获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是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桂林指示精神,以小切口立法展现大作为,保护桂林山水、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具体举措,将为加强漓江洲岛、滩涂保护利用,保护漓江生态环境,提升漓江生态功能,合理利用漓江景观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法治保障。
《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不分章节,共设11个条文,明确漓江干流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漓江支流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该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制度,强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洲岛、滩涂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立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的指示精神,实现保护漓江生态环境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目的,该规定明确了洲岛、滩涂的利用原则,即应当严格保护洲岛、滩涂生态环境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这是本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条款。此外,还明确了洲岛、滩涂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不得开展有损其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建设活动以及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对河道行洪、自然景观等产生不利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以及管理的实际需要,在洲岛、滩涂还禁止下列行为: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平台等设施;驾驶、停放机动车。应急抢险救援活动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不受前款限制,洲岛原住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两个保护”列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目前我市已制定的17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两个保护”的就有10部,初步构建起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引领,以《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为主干,以《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等法规为“枝叶”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成为广西甚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生动法治实践的典范。